之前專欄已分析,台灣個人拿大陸房產回台灣的銀行融資,法律上雖然沒有限制,但實務中由於台灣的銀行擔心日後求償麻煩,多不願接觸此類業務,因此對已在大陸置產的台灣居民來說,想利用大陸房產回台灣進行個人理財,至今仍無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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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早年台商投資大陸多未依規定經台灣投審會核准,台灣居民在大陸購置房產所需資金,也多未依大陸外匯規定由境外將美元匯入大陸的台灣個人帳戶,結匯為人民幣後再支付購房所需款項。
實務中常見的做法...
台灣借款利率遠低於大陸眾所皆知,回台灣找銀行借錢自然成為大陸台商的首選。
問題是許多台商在台灣沒有資產,也沒有與銀行長期往來的信用,加上過去台商在大陸的資產無法對境外的融資發揮實質作用,這才衍生出「內保外貸」,也就是以人民幣...
之前專欄介紹的「內保外貸」操作實務中,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大陸本地銀行願不願意開立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因此,台商想利用大陸資產在境外借到低成本的美元或新台幣,無奈的現實是得受限於大陸本地銀行的態度...
Read More陸官方對工廠的出口退稅採取「免、抵、退」作法,企業當月的可退增值稅額為當月出口收入乘以退稅率,如果當月累計的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大於當月的最大可退增值稅額,那也只能退還金額較低的當月可退稅額,其餘未退回的增值稅進項稅...
Read More之前專欄已分析大陸台商如何結合台灣的銀行開放人民幣OBU業務,加上大陸的銀行允許開立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進行「內保外貸」取得境外低成本資金,其實,「內保外貸」的關鍵在於大陸當地銀行願意接受台商提供的境內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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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是台商在大陸從事出口業務相當重要的獲利來源,但如果換個位置改從大陸官方角度看待「出口退稅」,「出口退稅」便成了官方調整國家出口政策最直接的手段,2012年5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39號文,其中「擴大出口退稅範圍」...
Read More台商以台灣資產抵押給台灣的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後匯入大陸供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使用,是很常見的資金調度手法,也就是貸款源頭從台灣發動,資金最後落在大陸成為人民幣資金;但萬一台商是在大陸擁有資產,而資金需要地點是在境外...
Read More對大陸台商來說,Stand by L/C(擔保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早期的操作方式,多是大陸境外銀行開Stand by L/C 到大陸的銀行擔保台資企業貸款,這種方式的缺點,一是貸款成本過高,就算境外銀行收取Stand by L/C開證費用不高,但畢竟最終還是向大陸銀行借人民幣...
Read More過去在大陸只要從事服務業,開立發票多是5%的營業稅發票,很多台商誤以為這5%營業稅低於工廠或貿易公司繳納的17%增值稅,忽略了營業稅是按營業額為納稅基礎,增值稅則以銷項和進項間的差額作為納稅基礎,若以最後實質繳稅的稅負率來看...
Read More「動遷」在兩岸代表著不同的意思。在台灣,動遷是件煩心事;但在大陸,不管是工廠還是民宅,動遷卻幾乎和中獎沒什麼差別。大陸台商雖因大環境經濟不佳導致業務下滑,但也有不少台商因地方政府動遷補償而獲利匪淺,近期大陸官方調整動遷補償收入的稅務政策...
Read More台灣上市櫃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執行的交易結構,常是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再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模式,把利潤留在境外,這樣的作法,自2008年大陸官方制定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後,引發嚴重的稅務風險,因為大陸稅務局近年嚴查外商投資企業透過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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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顧名思義就是把「債權」轉為「股權」,也就是當甲公司欠乙公司錢還不出來時,乙公司可以要求把對甲公司的債權轉為對甲公司的持股。
「債轉股」不是什麼新鮮事,「外債轉增資」便是典型的「債轉股」模式...
大陸外管局今年6月30日公布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中,所謂允許「出口收入可存放境外」的規定,是大陸官方首次允許企業以中國公司的證件,直接到境外的銀行開立銀行帳戶,讓原先境外客戶要匯進大陸進行外匯核銷的貨款,匯進大陸...
Read More8月份前,大陸台商貨物出口210天內必須進行「收匯核銷」,否則會被視同內銷課徵17%增值稅;貨物進口90天內也必須辦理「付匯核銷」,否則除了不能付匯外,也會被調降外匯評級。「外匯核銷」就像是大陸官方在企業境內境外資金調度過程中扣上的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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