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股權質押進行內保外貸


以境外股東持有的大陸境內公司股權,向大陸銀行進行質押,並由大陸銀行開立擔保信用狀擔保境外債務人在境外融資,這種模式屬於「內保外貸」,需遵守匯發〔2014〕29號文對資金用途僅用於境外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的規定。
實務中還有一種操作方式,境外主體將持有的大陸境内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股票直接質押給境外的融資銀行,屬其他形式跨境擔保,與本文所介紹的融資模式有所不同。

之前專欄已分析大陸台商如何結合台灣的銀行開放人民幣OBU業務,加上大陸的銀行允許開立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進行「內保外貸」取得境外低成本資金,其實,「內保外貸」的關鍵在於大陸當地銀行願意接受台商提供的境內擔保品,才有機會為台商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台商也才能向境外或台灣指定的銀行貸款。

但實務中,大陸的銀行常不接受台商提供的擔保品,或是大陸台商能抵押能質押的擔保品早已用盡,拿不出銀行可以接受的擔保品,更別說大陸的銀行會同意以「信用」進行擔保,這些原因都導致「內保外貸」最後無法付諸實現。

對於大陸銀行能接受的擔保品部份,最近出現新的作法,除了常見的人民幣現金或土地廠房外,還出現利用「股權」質押給大陸銀行後成功操作「內保外貸」的實例。

因為人民幣貸款利率一直高於境外,加上近年人民幣不斷升值,只要「內保外貸」具體可操作,台商在境外能多借到美元或是台幣,就算貸款成本多了大陸銀行配合開立stand by L/C的開證費用,總成本還是低於在大陸境內的人民幣貸款成本。

活化資產 台商籌資新管道

另一方面,台商投資在大陸的股權除非申請在大陸上市,否則,台商從境外持有的台資企業股權不具備任何融資上的價值,但若大陸的銀行願意接受台商從境外持有的大陸境內股權進行質押,成為「內保外貸」的擔保品,那等於幫台商找到新的境外資金來源管道,也等於讓台商活化原本沒有任何融資價值的股權資產。

以境外股東持有的大陸境內股權,向大陸的銀行進行質押,並由大陸的銀行開立擔保信用狀擔保境外債務人在境外融資,有幾個重點必須注意:

辦理融資 須留意三大重點

1、不同大陸的銀行對股權質押會有不同看法,就算是同一體系內的銀行,不同分行或支行也會出現截然不同的意見,因此,台商應該多找幾家銀行進行比較,實務上當然是越大的公司,越知名企業所持有的股權越可能被銀行接受作為「內保外貸」的擔保品,但這部份不是法律上可不可以的問題,完全取決於銀行的獨立判斷。

2、以境外股東持有的大陸境內股權辦理「內保外貸」時,還需要一個境內的中國法人主體作為開立stand by L/C的「開證申請人」,因為大陸的銀行無法為境外主體開立Stand by L/C,常見的是境外股東以自己在大陸境內投資的另一個公司做為開證申請人,或是找其他境內關係人也可被銀行接受,要留意的是,銀行有時也會關注開證申請人的現金流或經營情況。

3、除了以知名企業的股權質押比較容易被銀行接受外,大陸的銀行更願意接受已在大陸掛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內保外貸」的擔保品,也就是對那些已在大陸掛牌的台資企業而言,境外台灣股東將持有的大陸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銀行,辦理「內保外貸」後在境外取得融資,可作為大股東私人理財或境外投資籌措資金的管道。(注釋:境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時,須注意《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對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僅用於境外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的規定,因此內保外貸項下的境外借款人應理解為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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