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營」轉「增」視同減稅


2016年5月1日起,大陸全面實行「營」轉「增」,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從稅務鏈條來看,「營」轉「增」將降低企業稅負,後續增值稅的新政策包括:增值稅稅率降低至13%、9%和6%三檔稅率;可抵扣憑證的範圍擴大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旅客運輸扣稅憑證等;對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企業,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等。

過去在大陸只要從事服務業,開立發票多是5%的營業稅發票,很多台商誤以為這5%營業稅低於工廠或貿易公司繳納的17%增值稅,忽略了營業稅是按營業額為納稅基礎,增值稅則以銷項和進項間的差額作為納稅基礎,若以最後實質繳稅的稅負率來看,其實營業稅稅負率反而還大於增值稅稅負率。

從2012年1月1日起,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就以上海為試點,推動所謂「營」轉「增」稅制。根據財稅〔2012〕年71號文,到了今年底,大陸已有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天津等九個省市正式實施「營」轉「增」。(注釋1:「營」轉「增」在大陸經過行業試點、區域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大陸所有行業已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

所謂「營」轉「增」,就是原先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未來須比照貿易或製造業繳納增值稅,但不同行業也有不同的增值稅稅率,這項新稅制對原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來說可能不是件好事,以律師或會計師為例,本來繳納的營業稅稅率是5%,現改為6%稅率的增值稅,但因服務業沒什麼進項可抵扣,也就是大陸的律師、會計師未來將多支出1%稅務成本,而且因為價內稅改為價外稅,收入和利潤也都下降。

但對原本開立增值稅發票的企業來說,「營」轉「增」就可被視同減稅,過去企業拿到律師、會計師的營業稅發票,不能作為進項抵扣,但未來因為拿到的也是增值稅發票,可直接作為進項稅抵扣,降低每個月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但增加企業利潤,也增加現金流,這正是為什麼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不斷宣傳「營」轉「增」是讓利給企業、將減少政府稅收的原因。

實務中,台商在大陸因「營」轉「增」受益最大的應該是運輸費用,過去運輸業開立的發票雖然是3%的營業稅發票,但稅務局允許運輸發票視同增值稅發票以7%的稅率作為進項抵扣,「營」轉「增」後運輸業的增值稅稅率是11%,也就是企業今後拿到運輸費發票可以多抵扣4%的進項稅。當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還得視運輸業會不會以稅務成本增加為由調漲運輸費用。(注釋2:自2019年4月1日起,交通運輸等行業增值稅稅率降至9%。)

「營」轉「增」未來還將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大陸台商重新規劃集團內子公司的定位,最有可能改以生產、銷售、財務(財務公司)、管理總部(諮詢公司)、行銷總部(廣告公司)等功能別作主軸,設計新的投資架構。

以常見設立諮詢公司作為集團總部的法人主體為例,以前因諮詢公司開立的營業稅發票不能作為進項抵扣,所以集團向各子公司收取服務費用將多增5%稅務成本,未來由於諮詢公司開立6%的增值稅發票,可直接作為子公司的進項抵扣,增加稅務成本的問題將徹底消失。如果將這部分功能別的子公司設在上海,由於上海各區都有不同的地方財政返還政策,諮詢公司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還可再獲得一定比率返還,對台商按功能分拆集團各部門成為若干個獨立子公司的作法,將具有極大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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