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交易結構調整引入更多境外資金


台商常見的三角貿易模式常容易引起TP稅務風險,若大陸台商在境外新設或收購子公司,其主要承擔境外的採購、銷售等貿易功能,以及通過資金流水承擔融資功能,日常利潤打平即可。上述操作,一則規避大陸收付款的外匯監管問題,可以獲得延期付款的資金利息;二則可以規避TP稅務風險;三則與境內資產抵押借款相比,通過境外子公司資金流水可以借到更多的低成本資金。

台灣上市櫃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執行的交易結構,常是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再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模式,把利潤留在境外,這樣的作法,自2008年大陸官方制定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後,引發嚴重的稅務風險,因為大陸稅務局近年嚴查外商投資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置留在境外關聯方,迫使很多大陸台資企業將交易結構中的「訂單流、物流、發票流、資金流」全部回到直接與大陸法人主體往來,不再透過境外關聯方轉一手的情況。

單從避免因關聯交易被查稅的角度來看,大陸台資企業能與境外客戶或供應商直接往來,不截留任何利潤,當然是最安全的作法。

但如此一來,台商全部的資金流就都在大陸境內銀行完成,與境外銀行沒有任何關係,自然無法取得境外銀行較低成本的融資。

這種把「訂單流、物流、發票流和資金流」全都回歸大陸境內的作法,對解決大陸台商資金問題不見得有利。

所以以現階段大陸台商在大陸的銀行貸款不易,大陸的利息成本又較境外高出兩、三倍來看,這種把「訂單流、物流、發票流和資金流」全都回歸大陸境內的作法,對解決大陸台商資金問題不見得有利。

要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與「境外低成本資金」間取得平衡,必須遵循以下幾個重點:

1、法律手段
大陸稅務局非常反感外商投資企業與設在境外第三地的離岸公司(台灣稱為境外公司)交易,就算台商可以證明這些離岸公司不是自己或其他關聯方設立,還是很難取信大陸稅務局,除非是以大陸的法人主體作為投資方,向當地省級商務廳申請赴境外投資,直接將這些離岸公司控股進來,成為大陸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稅務局才會降低心防,因為最起碼從會計報表來看,境外子公司的利潤透過合併報表,最終是要回到大陸稅務局的管轄範圍內。

2、定義為「代收代付」
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定位必須非常明確,只能是資金上的「代收代付」,其他的「訂單流、物流、發票流」,還是繼續真實地與大陸法人主體往來,而且在境外不可截留任何利潤,除了要在大陸保留境外子公司銀行匯款或其他相關憑證外,還必須將境外收到的貨款全部如實匯進大陸,就像之前專欄分析,8月起大陸已不再需要外匯核銷,也取消過去收匯核銷額度的種種限制,只要還未被企業外匯監測系統警示,企業都可以將貨款先滯留於境外子公司的境外銀行帳戶中,形成一個在境外銀行的資金蓄水池,以這樣的一個穩定資金部位作為和境外銀行融資的基礎。 

其實大陸的稅務、外匯、海關、出口退稅,甚至是物流園區等海關監管區域的規定,每年都在變,台商在大陸的交易結構不可能不變,勢必要跟著法令的修改而改變,否則不只無法爭取到更好的稅務利益,在資金層面上也無法為企業擠出更多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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