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民幣信用狀解決資金問題
自2014年6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辦理「內保外貸」適用匯發〔2014〕29號文,需至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的「內保外貸」模式為:大陸企業向大陸境內銀行提供擔保物+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開具人民幣Stand by L/C+境外銀行向境外關聯方放款。通過活化大陸境內資產,台商可獲得以下收益:首先,可以在境外獲得低成本融資,提高境外美元部位;其次,置換大陸境內貸款,降低境內融資成本。
台商以台灣資產抵押給台灣的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後匯入大陸供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使用,是很常見的資金調度手法,也就是貸款源頭從台灣發動,資金最後落在大陸成為人民幣資金;但萬一台商是在大陸擁有資產,而資金需要地點是在境外,幣別又是美元甚至台幣,那就要反過來將大陸資產抵押給大陸的銀行,以所謂「內保外貸」形式,貸款源頭改由大陸發動,資金最後落在香港成為美元,甚至是直接落在台灣成為台幣資金。(注釋1:自2014年6月1日起,大陸企業辦理「內保外貸」適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需至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
中小型台商新管道
在以前沒有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和開放台灣銀行從事OBU人民幣業務前,上述這種大陸資產抵押,境外借錢的作法,只有經外管局同意,辦理「對外擔保」手續後,才能向境外的銀行借款;要不就是走傳統的由大陸銀行開美元Stand by L/C,向境外銀行借美元的形式,但一來「對外擔保」涉及大陸國家總體外債問題,實務中外管局批准的「對外擔保」的案例少之又少;其次是台商能成功說服大陸本地銀行為自己開立美元Stand by L/C,也因涉及銀行對外擔保額度問題,只有大型台商才有機會,中小型台商就算銀行願意開立美元Stand by L/C,也常被要求提供足額的現金存款作為擔保,意義不大。
有助降低資金成本
人民幣Stand by L/C和台灣的銀行可以承作OBU人民幣業務,把這兩種工具放在一起使用,是大陸台商有始以來第一次可以從大陸發動融資,打通兩岸的資金融資管道的作法,最特別的是可以直接和台灣的銀行往來,不用依賴香港的銀行作為中繼站,也不用再面對大陸的銀行因對外擔保額度問題,不願意幫台商開立美元Stand by L/C的窘境,台商應該充利用人民幣Stand by L/C和台灣開放銀行承作OBU人民幣業務的機會,進行新的資金安排:
1、提高境外美元部位
以前因大陸貸款利率高,許多台商就算大陸有資產也不願意向大陸銀行貸款,但如果可以將資產抵押給大陸的銀行,由大陸的銀行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給境外的銀行,讓台商在境外取得資金成本較低的美元資金,從事境外購料、買設備甚至是併購、預付大陸貨款等資金活動,可進一步達到活化資產的目的。
2、置換大陸境內貸款,降低大陸境內貸款利息費用
如果台商已將大陸境內資產抵押給大陸的銀行,假設人民幣貸款利息在6%~7%間,則可先由境外大股東擔保向境外銀行融通一筆境內人民幣貸款相同數額的資金,以外債、註冊資本或預收貨款等名義匯入大陸,直接結匯後償還銀行貸款,並將從銀行取回的抵押品重新抵押給另一家願意為自己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的大陸銀行,最後將人民幣Stand by L/C提供給大股東擔保以提供資金的境外銀行,直接解除大股東的擔保,如此一來,大陸銀行開立人民幣Stand by L/C的費用約1%,境外銀行的貸款成本約在2%~3%,總成本還是比大陸境內人民幣貸款要降低3%以上的成本。(注釋2:之前29號文規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不得通過向大陸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規定,自2017年1月26日起,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大陸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