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借人頭 須三管二要


台商借人頭在大陸投資,衍生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大陸律師建議借人頭的台商務必做到「三管二要」,包括管經營、管帳戶、管公章;要辦理登記法定代表人,以及要簽署隱名投資契約。

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凡表示,台商遭人頭掏空公司、侵占資產的案子,都因為前期預防工作沒做好,實際經營公司的證據留存不夠充分,實務上很難透過大陸的司法或行政程序救濟,「幾乎是束手無策。」

依大陸「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台商在大陸投資的產業分為「鼓勵」、「限制」與「禁止」。不過,透過人頭投資被限制禁止的產業,早已是台商圈公開的秘密。

正因為不合法,透過人頭投資的風險也高,王凡最近遇到兩個案子,某台商在上海設立工廠,請上海的親戚做名義股東與法定代表人,十年經營有成,但獲利都被親戚侵吞掉,另外再設公司,留下一個爛攤子給台商。

另一個故事是台商借用空殼陸資公司,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不過因為沒有變更股東,投資入股公司,該台商去世後,收益都歸名義上法定代表人,原公司股東翻臉不認人,該台商的太太完全無法爭取到先生生前打拼的利益。

王凡提醒台商,如果選擇借人頭投資公司,一定要留下實際經營管理企業的證據,包括參與公司內部管理決策的會議紀錄,重要文件簽核等;並確實控管公司的帳戶、公章與業務,「把公司控制在自己手裡,讓人頭想拿錢都拿不走。」

事實上,台商雖不能擔任遭限制產業的股東,但仍可以登記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親自且合法的經手公司決策;台商只要備妥國外個人就業證、台胞證與居留證等「三證」,去當地審批機關辦理登記,不需讓人頭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凡建議,借人頭投資的台商一定要與人頭簽署「隱名投資契約」,明確約定公司實際上的股東是台商,以及相關利潤分配,該協議在大陸司法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是有效協議。

還有個預防方式,就是把投資款當做借給人頭,事先與人頭簽署借貸契約,一旦人頭反悔侵吞資產,可以向法院請求返還。

借貸契約屬於民事訴訟,按照大陸規定追訴時效是兩年,從發現自己受侵害的時間點起算;若時效內有發律師函、存證信函要求人頭還錢,就可以從發函起再計算兩年,台商要特別注意時效。

王凡說,借人頭投資的風險,最常因公司賺錢,人頭受利益驅使,「最保險的方法,還是不要讓人頭介入經營,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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