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機構集團內部共享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信息


反洗錢監管已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雖然兩岸未建立反洗錢監管交流與合作機制,但從國際規則、兩岸協議、大陸法規的立法精神來看,只有加強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反洗錢監管有效性才能凸顯。

鑒於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目前沒有建立反洗錢監管交流與合作機制,沒有明確的關於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對「兩岸金融機構集團內部是否可以共享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信息」這個問題,需要結合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精神來進行思考。

信息共享是促進金融透明度和保護金融體系完整性的關鍵。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指出,「有效的信息共享是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框架良好運作的基石」。對此,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新40條建議中第18條(內部控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指出:「各國應當要求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措施,同時,各國應當要求金融集團在集團層面執行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措施,包括在集團內部共享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各國應當要求金融機構確保其境外分支機構和控股附屬機構通過金融集團整體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措施,執行與母國落實FATF建議相一致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要求。」中國於2007年已經加入FATF,台灣地區也在致力於加入FATF。從FATF新40條建議的第18項規定來看,FATF要求境外分支機構在金融集團層面共享反洗錢、反恐融資信息。

基於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與海基會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精神,其中第二點「交換資訊」中明確:「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盡速提供。」為兩岸金融機構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等情報交換工作,打開了通道。

此外,從中國大陸國內立法中對於「反洗錢、反恐融資名單範圍」的規定來看:

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48號)「四、關於完善名單監控工作的問題」提及「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監控名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一是我國有權部門發布的要求實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控的名單;二是其他國家(地區)發布的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或反恐融資監控名單;三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發布的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或反恐融資監控名單;四是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反洗錢專欄「風險提示與金融制裁」項下所涉名單。

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第18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因此,從反洗錢、反恐融資監控名單來源分析,大陸分行高風險客戶中涉及制裁名單和PEPs名單,其本身具有權威性和公開性的特點,屬國際機構、中國政府公開發布的或者其他國家(地區)發布的且得到中國政府承認的監控名單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共享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雖然兩岸並未建立反洗錢監管交流與合作機制,但從國際規則、兩岸協議、大陸法規的立法精神來看,只有加強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反洗錢監管有效性才能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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