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扣新政策分析
2019年增值稅改革重頭戲:稅率下調、不動產進項稅由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旅客運輸服務由不准抵扣改為允許抵扣;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實施加計抵減政策,減輕企業稅務負擔,為實體經濟帶來利好。
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頒布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除下調增值稅率外,還出台了其他配套政策。其中對於增值稅進項抵扣方面,做了如下修改:
一、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由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抵扣
之前稅法規定企業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以下簡稱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應分二年抵扣,39號文規定:2019年4月1日之前購入的不動產,還未抵扣完畢的40%進項稅額,可選擇自2019年4月起任一月份抵扣,但只能一次性轉入申報當期進行抵扣,不能分月抵扣;2019年4月1日之後購入的不動產,企業可在購進當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二、旅客運輸服務由不准抵扣改為允許抵扣
企業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不是企業發生所有的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例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國際運輸服務、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特別提醒注意的是,大陸往來台灣的機票因屬於國際運輸,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另外,紙質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時,除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註明旅客資訊外,其他單據如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需註明旅客資訊方能抵扣。未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如長途客運手撕票則因無旅客資訊,不能進行抵扣。
實務操作中,如取得滴滴打車的電子發票,購買方名稱可以填寫公司名稱,也可以填寫乘用人名稱;若填寫的是乘用人名稱,該乘用人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等合法用工關係方能抵扣。而從攜程等票務代理機構取得的電子普通發票,由於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也不能計算9%的抵扣額。
三、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實施加計抵減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的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享受加計抵減的服務業僅限於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如研發和技術服務、軟件服務、集成電路設計、設計服務、廣告、租賃、諮詢、仲介等)、生活服務(如醫療、教育、旅遊、餐飲、住宿等)四項服務;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和金融業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的前提條件為超過50%銷售額來自於服務業。達到條件後即可申請加計抵扣,如條件改變當年內也不再調整,可繼續加計抵扣,但是以後年度是否適用,則需再根據企業上年度銷售額重新計算確定。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只要是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而非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故購買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也是可以加計抵減。而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如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進項稅額,自然也不能加計抵減。另外企業如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也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
享受加計抵減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科目,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則企業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但是如果企業2019年享受了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該政策,則2020年公司不能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餘額,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