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回台上市實務系列:小股東提案提名提案機制


過去實務上常發生公司派杯葛外部股東提名董事候選名單之情形,新公司法已經作出了相應的修正,但法院對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處理方式仍會是重點。另外,股東提案內容雖非屬股東得決議之事項,但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責任之事項,董事會仍得列入作股東會議議案,惟其效力是否有拘束力,仍待未來主管機關或法院作出判斷。

一、2018新公司法對股東提名提案權的修訂
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評鑑,2018年8月新修訂之公司法比預期提早於同年11月正式生效。過去實務上常發生公司派董事會杯葛外部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情形,對此新公司法已經作出了相應的修正,值得肯定。再者,為彰顯企業社會責任,新法增訂了雖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作股東會議議案。

二、舊法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爭議
在2018年修法前,公司法原已規定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之公司,其持股1%以上之股東可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但因舊法文字上存在應提交董事候選人之「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以審查」,以致實務上在公司派與外部股東爭奪經營權的案件中,發生在董事提名截止日前一天,公司派要求外部股東提交董事被提名人之良民證等證明文件,因作業時間不足,外部股東無法提出,公司派董事會即否決外部股東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此種情事,不但觀感不佳,還嚴重影響國際上對台灣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

外部股東被公司派杯葛董事候選人名單後,只能循求法院救濟,最快速的方法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法院下裁定命公司派將外部股東的董事名單列入該次股東會,讓股東會進行投票選舉。然而,因舊法文字上本即存在操作空間,加上法院核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多會附帶作出允許公司派再提供反擔保,公司派為保住經營權,也一定會提出反擔保,繼續不讓外部股東的候選人名單提交到股東會。最快速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際上也達不到市場派的目的,最後只能剩進行訴訟一途,但訴訟曠日費時,取得訴訟確定結果前,通常已是下一次董事改選到來的時候,因此,法院救濟程序緩不濟急。

三、新法下股東提名權的保障仍需法院配合
為避免上述舊法文字的操作空間,主管機關在此次修法時作了文字調整,即用「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取代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用「除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負面表列方式),取代董事會審查權,此一修訂值得肯定,相信可以相當程度降低公司派杯葛外部股東提名之空間。然而,除了法條文字的修改,法院審理公司董事選舉案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模式,亦應適度作出調整。如果在新法下公司派仍惡意違法排除外部股東的董事名單,外部股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法院於裁定許可亦仍一貫地允許公司派可以提供反擔保暫緩假處分之執行,則修法的美意仍無法圓滿。惟有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一旦發現公司派顯然違反新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允可將外部股東之董事名單提交到股東會,不應再允許公司派提供反擔保,新法的修訂才會有實際成果。

四、股東提案權與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已是主管機關近年來不斷推廣的運動,因此,本次修法在原有股東提案權上增加了,股東提案內容雖非屬股東得決議之事項,但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責任之事項,董事會仍得列入作為股東會議議案。新法明文表彰企業社會責任,符合現代企業經營的潮流,但也必須注意,新法文字上使用的是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與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從文字解釋上來看,董事會是有權決定不列入議案;又文字使用的是「建議」,所以股東會通過後董事會是否有拘束力就值得商榷,例如股東提案建議公司每年應提撥一定金額之進行公益捐款,股東會也決議通過了,董事會是否一定執行?如果因為隔年營運狀況不好,董事會不想捐款了,是否違法?此都有待主管機關或法院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判斷。

五、結語
新公司法在股東董事提名權及提案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訂,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法的內容仍待法院在實際案件中,特別是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件中有關董事提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作出符合新法精神的解釋或處置,才能落實新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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