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制度實施將提高銀行對企業老闆識別透明度
隨著大陸實施CRS、受益所有人識別以及建立「三反」監管機制,企業老闆利用私人帳戶避稅方式下的稅務稽查風險提高,應注重轉型升級、降低經營風險,規劃上市等方式創造利潤新模式。
人民銀行去年年末發布235號文,要求銀行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進行識別,並上報人行徵信系統,提高銀行對企業老闆識別的透明度。結合國務院辦公廳倡導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即「三反」監管機制原則,以及CRS的實施。可以預見,不久以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就所發現的異常交易或帳戶資金大額交易情况,將和稅務部門、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共享信息,這些部門會更容易掌握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具體信息以及老闆私人帳戶與公司帳戶的往來情况,有助於稅務機關有效防控逃稅、避稅風險。
對於公司的受益所有人,235號文要求銀行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决權的自然人;
2、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3、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此項制度的實施,對企業意味著,只要和銀行往來,就必須將本身的股權架構、管理層人員、實際控制人情况全面告知銀行,以助銀行按照主管部門的規範對受益所有人進行有效識別。並且,隨著識別制度的統一以及徵信系統的完善,企業無論與哪家銀行往來,必須執行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這個共同的標準。這和以往銀行不掌握公司背後的老闆信息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銀行能通過可靠渠道和途徑掌握到最終控制這個公司的自然人。同時,根據235號文,銀行必須將瞭解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運營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庫。也就是說,其他銀行若與該公司開展業務,則可通過此數據庫查詢公司受益所有人的信息。隨著數據信息共享機制的完善,稅務機關掌握公司老闆真實身份和資金帳戶信息將會變得容易和透明。顯然,這一舉措也將有助於增加司法部門的執行力度。
若當事人擬將財產委託信託公司管理,以信託方式規避銀行對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進行識別,這一目的必將落空。因為235號文要求銀行對信託法律關係項下的各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分別進行受益所有人的識別。除此以外,235號文對其他非自然人主體均制定了嚴格的身份識別措施,比如,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甚至,如果銀行認為客戶屬風險等級較高的類別,可以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只有以下主體,屬識別受益所有人的豁免名單: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顯然,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為法規要求銀行識別受益所有人的對象。
銀行在識別受益所有人過程中,會保存以下信息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信息,比如: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文件、合夥協議、信託協議、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3、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或者身份證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隨著大陸監管力度的逐漸加大以及CRS的全面實施,企業老闆利用私人帳戶避稅方式下的稅務稽查風險提升,而應注重轉型升級、降低經營風險,規劃上市等方式創造利潤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