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回台上市實務系列: 陸籍員工持股
目前台灣允許陸籍員工持有上市櫃股票,只限於IPO前即持有,或者於IPO後因分紅配股而取得。無論何種情形,都必須向保管銀行開立帳戶,且僅得賣出股票不得買入股票。上述作業成本高、操作複雜,因此實務上也衍生出由員工自己找名義人代持,或者由員工合資設立控股公司的特殊作法,惟需注意不能讓這些特殊作法影響IPO,以免因小失大。
陸籍員工持股激勵效果佳
台商在打拼的過程中,除了台幹,也多會有一群陸籍員工胼手胝足共同奮鬥,在IPO的規劃過程中,台商老闆總不會忘記這群陸籍員工,而希望陸籍員工也能持有未來上市櫃的股票,一方面感謝陸籍員工的過去的辛勞,一方面也可以讓陸籍員工在IPO後更加賣力工作。讓陸籍員工直接持有上市櫃股票具有極佳的激勵效果,但陸籍員工畢竟不具台灣籍,其在開戶及交易上還有存在一些法令限制及現實上的不便利,台商老闆對此需要有一些了解,才能規劃出合適的方案,來讓陸籍員工共享IPO的榮耀。
陸籍員工持股的法律依據
依據台灣法令,上市櫃公司得以:1、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2、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分紅配股;或4、於辦理現金增資時保留員工承購之方式,核發股票給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陸籍員工。
陸籍員工依前述方式取得股東身分後,再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亦屬合法持有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但作業上必須由該上市櫃公司先以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名義,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之開戶(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22條,下稱「管理辦法」)。因法令明文規定該帳戶只得賣出,故陸籍員工無法買進股票。
開戶的高額成本與不便利性
在保管銀行的作業實務中,IPO公司需要與台灣的保管銀行簽訂「保管銀行暨代理人契約」。另外,為了陸籍員工的投資款項日後可以合法匯回大陸,也需要在大陸端向大陸外管局申請「外匯專用專戶」。因大陸外管局需要的核可時間較久,所以如果陸籍員工是參與現金增資案,即有可能會趕不及股款繳納的時間。
上述在保管銀行開立帳戶,需要支付一次性的開辦費、每月的管理費、每次交易的交易手續費、以及匯出匯入資金的手續費,林林總總,成本不低。如果是在陸籍員工配發股數不多的情況,保管銀行的費用占股票價值的比例可能會變得非常高,進而降低陸籍員工開立上述帳戶的意願。
陸籍員工擬出售持股時,一般情形是於開盤前24小時,經由保管銀行的網銀下單平台下單,但下單時不能設定出售價格,只能決定出售張數。網銀下單平台會蒐集陸籍員工每天的下單數總數後,再於市場上出售,全部賣出總張數的均價,即為每位陸籍員工的成交價。另外,有一種特殊情形可以由陸籍員工自己設定出售價格,但必須由公司指派代表人蒐集每位陸籍員工之出售價格及張數,再由代表人向營業員下單,此種情形在操作上極耗人力,不易執行。
上述於保管銀行開立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案之方式,股權係屬於「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有,每位陸籍員工的個別持股則是登記在保管銀行虛擬帳戶上,因此有關股東投票權之行使,也是透過「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方式共同行使,而無法由陸籍員工自己行使。
其他替代方式
為避免上述於保管銀行開立陸籍員工投資集合帳戶的高額成本與不便利性,實務上會有員工自己找名義人來代持,或者由數個員工自行籌設海外控股公司方式來代替。員工自己找名義人代持之方式,本質上即存有名義人不履約的風險;數個員工利用該海外控股公司來持有上市櫃的股份的方式也有不少問題需要克服。例如:該控股公司之股份如何分配?是否要對應到陸藉員工對上市櫃公司的實際持股?應由何人擔任代表人?陸籍員工擬出售股票時的機制該如何建置與操作?個別陸籍員工未來獲配股數不同時如何調整?上述問題也都只能透過員工間自行簽署契約約定,如果員工間發生爭執,就只能訴諸法律途徑,如果此一法律糾紛牽涉到公司或負責人,恐怕會影響到IPO的進程。
結語
在IPO過程中適度地規劃讓陸籍員工直接持股,具有極佳的激勵效果,但實務上開戶必須支付高額的成本,操作上亦非常不便利。而由員工自己找名義人,或者由員工合資設立控股公司來間接持股,都只能透過契約來約束,日後如果員工間發生爭執,不但不利公司形象,亦可能影響到IPO的進程。因此,最終的解決方式還是需要法令進一步開放,以降低目前的高額成本以及不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