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政策解析


稅總明確發票不再屬於唯一扣稅憑證,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因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後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201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進行了具體規範。

一、除了發票,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本著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稅前扣除憑證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無需取得發票即可稅前扣除的情況包括:

(一) 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則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故流動性農村小商販收款時,支付方可以對方的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可以不開發票,以收款憑證為扣除憑證。個人小額零星即收入低於增值稅起徵點:月銷售額低於20,000元(人民幣,下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低於500元(均含本數);
3、應特別注意的是,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二)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可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要求自行填製的憑證,比如出入庫單、工資表、成本計算單等,發生相關業務時,企業無需取得發票,憑內部憑證即可稅前扣除。

二、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一)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二)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 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 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其中以下資料必須提供:
A、問題企業的證明資料,如工商登出、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B、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C、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很明顯,現金支付的付款資料是不被稅局認可的。

(3) 無法取得上述資料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2、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的稅務處理
(1) 對於未取得發票且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後,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2)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應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扣除憑證,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扣除。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自行調整,則以後年度取得的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以在五年內稅前列支。而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不合規發票,並在60天內無法提供更正資料的,則不能在當年及以後年度稅前列支。

三、對於爭論很久的租房相關費用的憑證問題,《辦法》規定,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承租方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上述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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