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新企業IPO或CDR頒布系列新規
證監會6月6日發布《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九份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根據《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證監會6月6日發布《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九份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這意味著,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將啟動。
同時,修改並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還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託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託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
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例如《首發辦法》規定:第26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1項、第5項規定。
而第1項原規定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第5項原規定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管理辦法》明確了存託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託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
《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規定:
第7條 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市值應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前款所稱市值,按照試點企業提交納入試點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平均市值計算,匯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申請日前一日中間價計算。上市不足120個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計算。
第8條 尚未境外上市試點企業,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企業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企業估值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及相應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並結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綜合判定。融資不足三輪的,參考全部融資估值判定。
2、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能夠引領國內重要領域發展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占比超過30%,已取得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100項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一類新藥藥品批件,或者擁有經有權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和引領作用的核心技術;依靠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相對優勢的競爭地位,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30%以上,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合計的比例10%以上。
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且擁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企業除外。(根據實務經驗,這一類型企業IPO通常需要國務院特批)
從近期小米放棄A股CDR看,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證監會表示,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