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再投資暫緩繳納預提所得稅政策解析
境外投資者從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境內鼓勵類項目再投資,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暫緩繳納利潤分配的10%企業所得稅。
2017年12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委、商務部等四部委共同發布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境外投資者取得的利潤用於境內再投資,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暫緩繳納預提所得稅。隨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公告, 對具體操作細節進行了明確。
一、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利潤再投資才可暫緩繳納預提所得稅
(一)需直接投資鼓勵類專案,並從事經營活動
境外投資者將從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投資境內的專案,需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所列示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才可暫緩繳納預提所得稅,根據3號公告的規定,經營活動是指:
1、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
2、研發活動;
3、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
4、其他經營活動。
(二)必須為直接投資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台商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應當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另需注意:
1、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需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
2、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二、其他事項
(一)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均可享受暫緩繳納所得稅政策,需注意的是2017年1月1日後分配的利潤(和利潤取得年度無關)均可享受。如境外投資者已經繳納預提所得稅稅款,則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二)88號文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七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但如果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無需補繳遞延的稅款;
(三)境外投資者持有的同一項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投資包含已享受暫不徵稅政策和未享受暫不徵稅政策的投資,境外投資者部分處置該項投資的,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暫不徵稅政策的投資。
三、暫不徵稅的申請程序
(一)符合暫緩徵收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的境外投資者需提交資料給利潤分配企業,由利潤分配企業對資料進行適當審核,審核資料如下:
1、境外投資者填報的資訊完整,沒有缺項;
2、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資訊吻合;
3、境外投資者填報資訊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真實、準確。
(二)利潤分配企業應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2、由境外投資者提交並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資訊後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
3、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相關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轉發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