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匯出納稅及審核重點分析


利潤匯出作為大陸台商常見事項,其在匯出前向主管稅務機關代繳稅款及辦理稅務備案時,常被告知需課徵滯納金;在向銀行申請匯出時也常碰到需補充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本文從利潤匯出納稅及審核重點分析如下:

一、納稅分析

1、扣繳義務時間
之前,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以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作為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而實務中,台商一般都是先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財務賬上暫掛在應付股利科目核算,等到資金充裕時才會實際匯出到境外。為此,常被告知從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日期起七日後至實際繳納稅款當日,以扣繳稅額為基礎,按日計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目前,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利潤匯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之日,即扣繳義務人應在股息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並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37號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不過對於該日期之前已作出利潤分配決議,但尚未繳 、款項尚未匯出仍可適用該規定。

2、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
之前,根據《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境外股東應於股息實際支付之日起七日內,到台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按日計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目前,根據37號公告,只要境外股東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的,或者在主管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的,均視為按期繳納了稅款,不計徵滯納金。但主管稅務機關仍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二、審核重點

銀行應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對利潤匯出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原則上可不再審核交易單證;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則需重點審核如下事項:

1、提供資料是否齊全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 3號),銀行應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對經審計財務報表的要求,《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 2號)、《關於廢止和修改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匯發〔2015〕 20號)、《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均有相關規定,歷經了要求提供、原則上不再提供、取消提供、恢復提供的過程。

目前實務中,除要求提供證明本次利潤分配情況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外,還需提供至最近期的財務審計報告。

2、利潤匯出前需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匯發〔2017〕 3號文,大陸台商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前匯發〔2014〕 2號文曾取消了「企業本年度處置利潤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於外方股東『應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的限制」。即假設台商2015年度盈利,2016年度虧損,根據匯發〔2014〕 2號文2017年可以不考慮2016年度虧損,僅針對2015年度的盈利進行利潤分配。而根據匯發〔2017〕 3號文,則需彌補2016年度虧損後才能進行利潤分配。

要求利潤匯出前需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是考慮《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規定分配;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

大陸稅法及外匯法規會根據實務執行中的問題、市場環境及外匯環境的變化而改變,台商需關注最新法律法規,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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