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回台上市實務系列:IPO的資訊公開義務與責任
對於經營者而言,企業IPO後所面對的法律責任是比IPO前更加嚴格與重 大,因為IPO使得企業可以向公眾募資,為了保護公眾的投資,法律都對 IPO企業及其經營者制定了嚴格且繁雜的證券法令規範,而其中最重要的精 神就是資訊公開,經營者不可不知。
企業經營者就盈虧對股東負責,但IPO前的股東只是小眾,公司法對這些小眾股東已經制定了基本的保護。等到IPO後,因為股東已經變成了公眾,考量到公眾股東容易變成一盤散沙,更有必要保護其權益,因此台灣在立法上承繼美國的法制,將資訊公開作為證券交易法最主要基礎,進而衍生出綿密且複雜的證券法令。擬回台IPO的企業與經營者,應了解資訊公開的相關規範,否則誤觸法令,輕微者受罰傷財,嚴重者身陷牢獄,不可不慎。
一、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乃為IPO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經營者是否如實向股東說明公司狀況,係以公開說明書之內容為準。因此,證券交易法要求向公眾募資時,公司及承銷商應先提交公開說明書。對於投資人因未取得公開說明書而未知悉該公司之財務、業務等資訊,致其有所損害,公司或承銷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的情形時,對於因為不知有虛偽或隱匿的情形而有所損害的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相關人員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相關人員包括:1.公司負責人;2.曾經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用以證實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全部內容或一部分內容之發行人的職員;3.證券承銷商;4.會計師、律師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全部內容或一部分,或陳述意見之人。
二、財務報告公告
證券交易法規範的基本原則是,所有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重大資訊應該公平地讓投資大眾知悉,讓市場自行決定股票應有的價格。
就財務狀況的揭露而言,法令要求:1.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2.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的財務報告。3.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的營運情形,即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的金額及其他金管會所定的事項。
三、重大消息與內線交易
如上所述證券交易法要求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重大資訊應該公平地讓投資大眾知悉,就重大資訊的揭露而言,法令要求公司遇有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內部人不得買賣股票。目前法令將重大消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第二類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公司經營者知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即是內線交易。從事內線交易之人,不問其是否因內線交易而獲利,均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至2億元罰金之重罪,不可輕忽。
四、董事持股轉讓及設質申報義務
公司法要求董事遵循基本應遵循的經營義務,例如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競業禁止之義務等。但公司法上有關董事持股轉讓及設質申報義務的規定,卻是在公司IPO後才突顯其重要性,其內容為:1.董事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2.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職權設定或解除時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此二項規定雖然是訂定在公司法,卻對IPO後董事資格喪失及投票權行使有重大的影響,實質上是證券法令的一環,容易被忽略。
結語
證券法令多如牛毛,IPO後應遵循的法令絕對遠超出上述所提的規定,筆者只是整理其核心─資訊公開的基本規定供讀者參考。無論IPO與否,法令遵循是企業經營的基本守則,特別是IPO後所面對的法令管制遠超出IPO之前,經營者更應隨時保持對法令規範的熟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