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新政策解析


境內企業赴境外投資政策的調整,會影響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 時間,企業需早做規劃,儘早進行相應的備案工作。

2016年11月,大陸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的備案政策進行了調整,國家外匯局也在2017年1月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要求境內銀行對境外投資款項的匯出加強審核。8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共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4號),將境外投資分為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類。

一、境外投資的備案
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在2016年11月前,僅需憑「境外投資備案表」、「營業執照」至商務部門進行備案審批即可,11月後,在上述二項資料的基礎上,還需提交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併購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盡職調查及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說明等。在備案審批時間上也有11月前的五個工作日辦結,變成目前的無固定審批時限。

二、加強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審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文)要求「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畫)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境內企業申請境內投資款項匯出時,境內銀行需審核台商上年度審計報告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在銀行辦理結算的收支記錄等資訊,分析台商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通過境外項目投標書、收購協定、轉股協定、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材料,分析資金用途是否真實合規。

三、對境外投資進行分類
(一)鼓勵開展境外投資
1、重點推進有利於「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2、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3、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4、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5、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6、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搆和服務網路,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開展境外投資
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定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74號文要求要引導企業審慎參與,並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提示。

(三)禁止開展境外投資
1、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2、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3、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4、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74號文規定,對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嚴格管控。

四、影響分析
(一)境內企業赴境外投資、投資架構調整等一方面要儘早進行,另一方面儘量在境外進行,避免備案審核或資金匯出風險。

(二)從對外投資的的三個分類來看,鼓勵類要求較高,再加上現在對外投資備案期間較長,實際上一般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可操作性已經變得較小,這將會嚴重影響企業境外併購重組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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