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審核委員會改革新規解析


遴選委員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委員每屆任期一年,連續任期 最長不超過二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改變固定模式,採取一次一授 權,電腦隨機產生發行審核團隊;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取消所在 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委員的資格;按一定比例對審核項目進行抽查。

2017年7月7日中國證監會修改發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對2006年5月發布的《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委員人數的變化
之前委員人數為60人,其中主板有20名專職委員,創業板16名專職委員,另有24名兼職委員。最新規定主板與創業板發審委合併,合併後發審委委員為66名,增加的六名全是專職委員。

二、委員任期的變化
之前規定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而最新規定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一半。發審委委員和併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三、從固定審核到「一次一授權」
新規出台之前,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這七名發審委員是「固定班底」模式,主板審核分為三個小組,每組七人,創業板為兩小組,每組七人,不同的組別排期審核上會項目。

新規出台後,改變固定模式,採取一次一授權,電腦隨機產生臨時組別,形成當期的發審委委員,不固定召集人、不固定組別、不固定發審小組,臨時隨即組建發行審核團隊,避免固定組別帶來的弊端。

四、發審委員與單位「連坐」
如果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若是仲介機構推薦,證監會將對其在審項目採取冷處理,不予審核,會影響其在審項目。

五、遴選委員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
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新辦法下的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不僅要求過硬的專業知識、較高的業內聲譽、沒有違法違紀記錄等,還要求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在單位和相關行業協會推薦候選人公示的基礎上,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選聘委員由證監會文教部來組織運行。

六、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將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探索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項目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對於審核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將及時形成新的審核標準,保證辦法適用的公允性,增強市場各方的主體規範和市場預期。

七、委員買賣股票的規定
對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做區分: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發審委制度被認為是核准制下的核心制度。發審委員審核過程中,將採用錄音錄影,記名投票制度;發審委會議結束後,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儘管有一系統的制度安排,但由於發審委員掌握著企業上市的生殺大權,擁有至高的權力,容易滋生腐敗。這次改革針對之前的弊端進行規範,進一步提高了審核的透明度及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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