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減持新規簡析
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範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範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衝擊投資者信心。
證監會 動市場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5月26日公布了新的減持新規,即震股份的若干規定》(2017證監會9號公告)。隨即,深交所和上交所也根據9號公告,各自發布了具體的減持細則。
9號公告和兩交易所的減持細則,主要從四方面進行制度完善:
一、擴大適用的主體範圍
主要規範三類市場主體的減持行為:(一)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的減持行為,但大股東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除外;(二)上市公司特定股東,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的減持行為;(三)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減持行為。
二、細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三種交易方式的減持限制新增規定包括:
1、競價交易的限制:上市公司大股東和特定股東在任意9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此條限制,對PE的也產生很大影響,PE即便未來解禁後,通過競價交易減持,每年也不能超過4%
2、大宗交易的限制:大股東和特定股東,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換言之,通過大宗交易一年可以減持8%。實際上,為了封堵曲線減持,即通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的,還規定受讓方受讓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受讓的股份,這樣交易方大宗交易的意願會大大降低,所以,8%只是樂觀數字而已。但是否可以通過出讓方保底承諾來刺激實施大宗交易,那就要看交易具體情況了。
3、協議轉讓的限制:首先,大股東和特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不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執行,即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級市場收盤價打九折)。減持後原大股東即便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六個月內的任意9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事實上,受讓方還要受《證券法》 47條的禁止短線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強化減持披露
即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通過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減持計畫,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例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畫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畫,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四、嚴格減持罰則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帳戶六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但隨減持新政策而來的是,近期市場規避新規的花樣減持也成為熱點:華測檢測(300012)董事長萬峰付3.7億「分手費」,前妻于翠萍成了公司第三大股東。市場最為關注的是,于翠萍所分割的7,800萬股份,主要是持股不足5%,就避開了大股東減持的限制,不過,顯然交易所也關注到大股東是否通過離婚規避減持新規的問題,該7,800萬股並不能通過離婚的方式完全「解套」;其中只有1,800萬股不屬於高管鎖定股(公司6月28日《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而其中6,000萬股為高管鎖定股,1,800萬股為無限售流通股),餘下6,000萬股,在萬峰任職期間,于翠萍承諾仍然受高管減持規定和萬峰原來作為高管所作承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