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新政策解析


大陸的外匯政策目前調整的主要方向是「寬流入、控流出」,本次出台的兩項外匯法規也是從這個方向出發,放寬了企業的全口徑外債額度,允許內保外貸資金可回流至境內使用。

1月13日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對去年發布的銀發134號文進行了補充及修改,1月26日外匯局則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3號文),對部分外匯管理事項進行了調整。上述兩項法規均貫徹了目前「寬流入、控流出」的外匯政策調整方向。

一、寬流入

1、擴大全口徑外債額度
將註冊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房地產企業及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除外)的全口徑外債額度從134號文的淨資產一倍放寬到淨資產的二倍。另9號文規定一年內外資企業仍可在投註差外債及全口徑外債中擇一適用,一年後外資企業的外債政策將有人民銀行及外匯局再進行評估後確定。

2、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境內使用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14】29號)禁止內保外貸資金在資本項下回流至境內使用,本次3號文則允許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3、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
3號文還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相比以前只有出口押匯等外匯貸款允許結匯來說,本次將可結匯的外匯貸款放寬到訂單融資等方面,更便利企業融資

4、允許自貿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結匯
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結匯。結匯後匯入境內使用的,境內銀行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

5、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境內銀行透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的存款,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二、控流出

1、境內企業利潤匯出前需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號文明確規定,境內企業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才能匯出利潤,銀行需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註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其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雖之前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可不提交,但本次又重新要求提交。

實務中,企業在匯出以前年度利潤時,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交利潤匯出時前一年度的審計報告,用以證明企業帳面尚有可供分配的利潤,但每年年初,企業尚未完成上一年度審計,因此銀行會不允許企業匯出利潤。

2、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畫)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3、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
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4、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
境內機構因各種原因已將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辦理外匯管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資訊的,應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報告相關資訊。

5、內保外貸保函佔用銀行外債額度
與現行政策不同,對適用全口徑外債的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保函,9號文規定需按開立金額的20%計算並佔用銀行的外債額度。需注意的是,這裡的保函不區分是外幣還是人民幣,均需佔用銀行的外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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