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回台上市實務系列: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幾件事


在IPO的過程中,律師針對智慧財產權查核的重點會在「有無重大交易智慧財產權」、「是否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有無超過使用授權人數的情形」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機制是否足夠」等議題。如果公司有意把IPO作為目標,則必須先行檢視這些議題,以免影響IPO時程的規劃。

研發能力是公司能否在激烈的產業競爭中勝出的關鍵,因此臺灣證券交易所特別將「研發人員施,並評估對公司營運及未來競爭力之影響」及「申請公司研發金額、占營收比率逐年減少,應說明原因並評估其合理性」列為重點事項,當然,臺灣證券交易所針對研發的查核以此二項為限。

研發人員流動的情形及研發金額投入的多寡,與公司業務的發展息息相關,但從律師的角度而言,重點會是在「有無重大交易智慧財產權」、「是否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有無超過使用授權人數的情形」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機制是否足夠」等議題,本文試著整理一些實務上遇到的狀況,以供擬進行IPO的公司參考。

一、IPO前不適合進行重大智慧財產權出售交易
「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是IPO法律事項檢查表要求律師必須查核且說明的事項。在IPO前有進行重大智慧財產權的交易,特別是出讓智慧財產權且還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實務上非常少見。主要是一旦發生此種情形,審查過程中一定會被嚴格檢視此該交易的合理性及公司未來繼續營運的可能性,以免損害未來IPO後小股東的權益。所以,從送件實務而言,IPO前的公司不適合進行重大智慧財產權出售的交易。

二、審慎評估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公司是否涉及重大且不利之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也是IPO法律事項檢查表要求律師必須查核且說明的事項。因此,如果公司有潛在的、或進行中的重大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建議公司應儘快使案件確定,如果無法使案件確定,且該案件屬重大不利公司(例如:公司用於生產製造的主要技術遭控告侵權,或公司的重要專利遭舉發或申請撤銷專利),公司就應該審慎評估是否適合進行IPO。

至於過往有發生、但已經和解或判決確定的案件,審查人員則會進一步了解該案發生的原委,並確認公司在該案件後是否有相應的措施,以避免類似的情形再發生。

三、「超過使用授權人數」的情形
近年來,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抬頭,已較少見使用非法盜版軟體之情形,特別是一家準備透過IPO程序向公眾募資公司,不使用非法盜版軟體應該只是守法的最低標準,但實務上卻常見有,公司買了正版軟體後,實際使用人數卻超過授權人數的狀況。

現今軟體監控程序技術十分發達,各大軟體廠商都有方法可以監控其售出給一家公司的軟體有多少人員在使用。實務上常見,公司於IPO後不久,即會收到軟體廠商的通知函或律師函,表示軟體廠商要依據授權合約的約定,來查核實際使用人數;通常此種情形,都是軟體廠商已經掌握了一些事證,發現公司實際使用人數卻超過授權人數的狀況。

公司必須知道,軟體廠商絕對不是在公司IPO後才發現公司有超額使用的情形,只是對軟體廠商而言,其針對一家IPO公司求償,比對未IPO的公司求償方便多了,因為IPO公司都有公開的年報,業務範圍、營收及資產一目瞭然;再者,公司IPO後,公司必須面對主管機關的監管,及投資大眾拋售股票的壓力。因此,軟體廠商等公司IPO後再來求償或要求加購,談判上就會佔有很大優勢。

筆者曾遇過,某項售價達數百萬元的高端軟體,在IPO前,公司原先是用市價的五折購入,但在公司IPO後,軟體廠商即來函表示,發現公司有使用人數超過的情形,公司在詳查之後,發現是公司員工為貪圖作業方便,未經許可將該軟體擅自行安裝其他的電腦上。公司了解後,向軟體廠商表示願意再用五折的金額加購,但軟體廠商表示,只能用原價出售。

四、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
實務上,並非公司所有重要技術都是以專利的型式來保護,而是以營業秘密(know-how)的方式來處理,例如重要的調味料配方或化學配方。在這種情形,審查實務上即會要求公司必須要設置有相應的營業秘密保護辦法,以避免該營業秘密因人員調動或離職而影響其機密性。另外,律師也必須檢視會接觸營業秘密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該勞動合同中是否已經約定有保密條款、競業條款,甚至智慧財產權利產出的權利歸屬條款(即研究出新配方應歸屬於何人),這樣才能構成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

五、小結
一家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產出與維護,代表著一家公司的創新能力與競爭力,因此,在IPO過程中,智慧財產權涉及的相關事項都會是審查人員審查的重點。審查實務上遇到的智慧財產議題,當然不以本文提到的為限。如果公司有意把IPO作為目標,則必須先行檢視公司智慧財產的議題,以免影響IPO時程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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