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資料新變化對台資企業影響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借鑒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第13項報告成果,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與原有規定相比,42號在關聯申報主體、關聯方判定、關聯交易種類等政策方面的變化,對關聯往來報告表、國別報告和同期資料的報送條件、報送內容,以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說明。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2016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關聯申報、國別報告及同期資料進行了全新規範。
《公告》對關聯申報的主體、關聯關係的判定、關聯交易類型、國別報告的報送主體、報送內容,以及同期資料的種類、內容、準備條件和時限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修訂關聯關係判定標準
1、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等關係的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持有同一企業股份的,判定關聯關係時關聯人持股比例需要合併計算,以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2、在判斷是否因資金借貸構成關聯關係時,明確了債資比例的計算公式: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3、對於不具有持股關係或同為第三方持股的,雖然存在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或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的,不再僅因業務活動而判定為關聯方,修改後的條款更具合理性。
4、在判斷是否因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構成關聯關係時,提示性列舉了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增加關聯交易類型
《公告》增加了一項關聯交易類型,即金融資產的轉讓。這裡的金融資產包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增加國別報告
《公告》要求收入超過55億元(人民幣,下同)的跨國集團最終控股企業將國別報告作為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附表,主要披露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
四、同期資料準備文檔條件及披露內容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準備條件及披露內容歸納如下:
五、關聯交易申報表
年度匯算清繳提交的關聯交易申報表由原來的九張表增加到22張,新增金融資產交易表、權益投資表、成本分攤協定表及六張國別報告表等。大部分企業可能僅填報九張表以內,與原報告表相近。
鑒於42號新規,申報資訊內容較之前更全面更細緻,國別報告預計2018年在協議國之間進行交換。建議台商重新審視當前的業務及交易架構並進行必要的調整,減少企業集團的跨境關聯交易以降低合規成本。檢查目前的轉讓定價政策,分析企業在價值鏈的地位,公司收益和承擔功能是否相匹配。完善企業關聯交易內部資料以支援其定價政策,包括交易的合同、協議、報關資料、收付款資料等,以及相關說明分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