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現行獨立董事之規範與職責


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的核心單位,亦是代表股東監督經營階層之代理單位,為避免「經營」及「監督」機制失衡,因而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台灣係自2006年《證交法》修訂後開始採分階段實施,今年剛好滿十年,2017年起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聘請獨立董事。以下介紹現行獨立董事之相關規範:

一、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認定標準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本人及親屬應於選任前兩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關係:

1、本人與公司之關係
(1)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2、親屬與公司之關係
(1)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2) 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3、法人股東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特定公司或機構之關係人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5、提供公司或關係企業服務之專業人士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三、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

依證交法第14條之3規定,已依該法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討論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

1、依 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依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3、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4、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5、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6、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7、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8、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由以上規範可見,獨立董事主要強調其「獨立性」與「專業性」,希望藉由其專業知識,且與經營者與所有者無關係之中立身分,能夠不受拘束、公正、客觀的行使職權。

雖說董事會是合議做出決定的,所以不論是一般董事或是獨立董事,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樣,但因獨董需具備法律賦予門檻上的獨立性,社會大眾及股東們自然而然對獨董們要發揮監督與制衡功能有更高期許,因此獨董更應於參與董事會及公司經營過程中落實以下幾點,善盡「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以降低擔任獨立董事的職業風險。

1、獨董依法要督促公司,盤點經營風險,要確保公司設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和外部的簽證會計師要能形成監督的堅實組合,與之定期會議討論檢討,以確保風險控制無虞。

2、獨董需要確保做任何的決議時,需是在充分知悉的狀況之下,才能做決定。如果對於董事會的議案資料不充分時,務必要請經理部門補充完整再議。這一點是受託人義務中最基本的注意義務要求。

3、獨董若逢對董事會議案或對公司決策有不同意見時,務必清楚表達反對留下紀錄;遇涉關係人交易,則需要求提案人說明義務及利益迴避、避免董事自肥、避免競業與公司競爭等,這是現行法制面給予獨董的期待。

獨立董事是公司治理重要的一環,發揮獨立董事功能,健全董事會、落實公司治理,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而提升公司治理水準,才能真正提振股市的蓬勃發展。

上一篇《A股上市公司巡禮》中潛股份
下一篇《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公司巡禮 》紅馬-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