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擬大陸上市如何把握同業競爭
台商擬在大陸上市,首先要自檢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實務中,很多台商都是先在台灣有產業,再來大陸發展,即台灣與大陸有近似業務。為什麼要杜絕同業競爭?其核心為: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同業,在台灣及大陸之間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容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一、同業競爭規定:
2016年初大陸證券監督部門修訂了主板、創業板的首發管理辦法:刪除獨立性章節,改為「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即把原先「五獨立」作為發行條件,修改為資訊披露。這僅是監
管方式的變化,監管要求並無變化。即:「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前述關聯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這一條沒有被弱化。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票上市規則》等也規定: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能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二、同業競爭的把握尺度:
或許企業論述,台灣與大陸產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不會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衝突。具體表現在:存在銷售半徑限制、具有不同市場區域;存在明顯的市場細分,具有不同的銷售對象,且該市場細分是客觀的。
雖然同屬一行業大類,但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存在重大差異,台灣與大陸各自採購、各自銷售、生產各自安排、人員機構不重疊,即雙方獨立決策,也沒有技術上,設計上、專利商標上等核心資產的依賴或共用等等。
但是審核部門不是這一行的專家,企業論述的再充分,委員們可以合理懷疑。目前掌握的尺度為:同業競爭是紅線,只要有就構成發行障礙。競爭方界定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控制人的近親屬、直系親屬認定為同業
競爭,旁系從事競爭業務根據具體情況判定。經營相同或相似業務,具有替代性,不可以;共用採購或銷售管道,不允許;同業但不競爭需從嚴審查,簡單地域、檔次區分不認可。
三、解決同業競爭的措施
1、股權收購
通過股權收購,將競爭業務納入到上市主體。相競爭的企業變為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這裡要重點關注:重組稅費問題、轉讓價值問題、陸資來台限制問題、資金付款問題及資產、收入、利潤是否超過100%而引起穩定運行一個會計年度等問題。
2、資產收購
通過資產收購,將競爭業務的經營資產納入到上市主體。相競爭的原企業可以註銷,也可以保留但要變更經營範圍。這裡要關注:是否構成業務合併問題,資產作價問題,客戶CODE變更問題,購銷合同銜接及勞動人事關係等問題。
3、轉讓給無關聯的其他企業
通過轉讓給無關聯的其他企業,放棄競爭業務。這種方式,受讓人的選擇是重中之重。在審核時,大陸審核部門會懷疑:不是真實轉讓,僅是為了規避同業競爭而設計的代持行為。所以受讓人最好從事相關行業及規模相匹配,不能違背正常的商業邏輯。
4、註銷
將存在同業競爭的企業依法註銷,放棄相關業務。這種方式主要適應於相關業務規模不大,獲利不強,或歷史沿革中存在問題的企業。這裡要關注:註銷原因、註銷稅務問題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等。
同業競爭的解決及認知,是動態的,不斷變化的。同時,因為同業的存在,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在資產、人員、管理、專利、商標、設計、產供銷等方面肯定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是否獨立、是否有潛在的利益輸送是審核重點。實務中往往會面臨:無論企業如何論述,而監管部門就是懷疑的尷尬無奈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