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除籍人士對買賣不動產之影響分析
除籍人士仍可於台灣買賣不動產,但因未於台灣設籍,移轉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影響,建議於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前,先行確認所需提交之文件,以順利完成變更登記。
台灣個人原則上均需在台灣辦理戶籍登記,許多政府機關係依照戶籍進行管理,例如台灣所得稅法第7條及解釋函令規定,於台灣擁有戶籍,符合居住天數、生活及重心在台灣境內者,被認定為台灣納稅居民,課稅方式採用結算申報,非納稅居民則為就源扣繳。
除籍人士為擁有台灣國籍,個人自行將戶籍遷出,或因出境滿兩年而被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戶籍遷出,形成個人擁有台灣國籍,但未設籍於台灣的特殊情況,享有的權利義務與一般民眾會有所不同。除籍人士仍可於台灣買賣不動產,但因未於台灣設籍,移轉過程中將會受到影響,以下針對可能受到的影響作重點說明。
一、身分證明文件,建議另行攜帶護照提供佐證
戶籍遷出後,台灣的戶政系統將沒有個人戶籍資料,於申請不動產變更登記時需提交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除基本的身分證外,建議另行攜帶護照提供佐證,以免因無法查得戶籍資料而無法辦理變更登記。另外要提醒的是,台灣身分證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放,若除籍人士遺失身分證,因戶政系統沒有戶籍資料將無法申請補發,除籍人士應妥善保管台灣身分證,以免日後於台灣辦理需繳驗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證明文件時造成不便。
二、印鑑證明需回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於買賣不動產時,除籍人士若為賣方且無法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時,需向最後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若本人無法親自回台辦理,可授權他人代為處理,但授權書需經台灣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公認證,並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國內除戶後之戶籍謄本)、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與其他戶政單位要求之文件辦理,無須檢附賣方本人之印鑑證明。
三、非納稅居民課徵較高所得稅率
台灣於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以下簡稱新制),舊制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依評定現值計算所得,新制在土地上維持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則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為降低外資對台灣房地產之影響,新制對非台灣納稅居民課徵較高稅率,故於2016年以後出售不動產時需先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課稅,再依據是否為納稅居民決定課徵稅率。
新制於 2016年開始實施,因訂有日出條款,在特定時間後取得之不動產才適用新制,依據台灣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2015年底前出售不動產以舊制課稅,新制實施後出售屬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內者,則適用新制課稅,「取得日」及「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台灣納稅居民是在一個課稅 內於台灣設有戶籍,且在台灣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故除籍人士若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未滿183天,將被視為非納稅居民,出售適用新制之不動產需課徵35%或45%的所得稅,並於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

台灣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需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向戶政單位申請印鑑證明,最後至地政單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因除籍人士身分較為特殊,建議於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前,先與地政單位說明情況,確認所需提交之文件,以順利完成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