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外債政策解析
1月22日,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貿區內註冊的企業(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及27家試點金融機構,可自主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
一、融資額度計算
1、計算公式
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②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已提用未償還餘額)
其中:①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目前為0.5)。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0.2和0.5二檔。
轉換因子0.2的為:
(1)試點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
(2)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
轉換因子0.5的為試點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
②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企業為1,金融機構為0.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為1)
從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風險轉換因子為1,借款期一年以內的風險因子為1.5,如果借用外幣還需要再加0.5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因此政策是鼓勵企業借用中長期的人民幣借款。
另需注意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的額度是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該差額除非企業發生增資或減資才會變化,與企業的經營情况並無關聯。但本次自貿區試點的外債政策,將可借用的外債額度設定為企業淨資產的一倍,這樣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的多少就會直接影響到企業可借用的外債額度,企業如經營較差或者每年均將利潤分配完畢,就會造成可借用的外債額度較小。
2、計入融資額度的業務類型
(1)外幣貿易融資: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2)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况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3、不計入融資額度的業務類型
(1)人民幣被動負債: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試點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2)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試點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試點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3)集團內部資金往來:試點企業主辦的經批准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4)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試點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5)自用熊貓債:試點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6)轉讓與減免: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况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二、辦理程序
1、試點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况簽約備案。
2、試點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試點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
試點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淨資產等)。如經審計的淨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試點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3、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試點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帳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帳戶辦理。
4、試點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試點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三、其他事項
1、試點企業和試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2、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自貿區、試驗區實行的本幣、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一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3、試點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試點金融機構中的外資銀行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管理部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