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銀行合作應收帳款跨境質押
辦理應收帳款質押業務,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辦理應收帳款權屬狀況登記,公示應收帳款質押。質權自該平台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境外銀行可以接受大陸境內應收帳款作為合法擔保品。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陸境內應收帳款作為大陸《物權法》規定的合法擔保品,可以依法質押給境外債權人。大陸《物權法》228條第1款規定,「以應收帳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從操作面而言,境外銀行可委託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的常用戶(比如境內分行)辦理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在該平台上將境外銀行登記為應收帳款質權人。委託境內分行辦理登記的,境內分行在完成登記後,可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資訊告知境外銀行。

基於大陸境內應收帳款可以質押給境外銀行,對於兩岸銀行而言,拓展了融資業務方式。比如,兩岸銀行聯合授信,應收帳款可同時質押給境內外銀行,並由大陸境內銀行對應收帳款資金監管。
採用應收帳款質押擔保方式,對於質權銀行而言,控制金流是確保應收帳款質押有效性最關鍵的一點。實務中,通常銀行會在應收帳款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一,質押帳戶。
銀行要求出質人必須在質權銀行處開立質押收入帳戶。兩岸銀行聯合對大陸境內借款人授信時,由於境內應收帳款的付款方不能直接將交易款項直接付款至借款人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因此需要大陸境內銀行配合,由出質人在大陸境內開立應收帳款的回款專用帳戶,並由大陸境內銀行對所質押的應收帳款進行監管。兩岸銀行配合的優勢在於,對於境外銀行而言,解決了不能控制金流的問題;對於大陸境內銀行而言,吸收了人民幣存款。
第二,質押收入。
雖然從法律上看,質權銀行是否通知應收帳款的付款人對質押效力沒有影響,但若沒有通知付款人,付款人並不知道付款帳號已經變更為質權銀行(應收款的保管銀行),仍善意地將款項支付至原帳戶的話,對質權銀行而言失去了保障。因此,銀行應要求出質人通知付款人將應付款匯入質押收入帳戶,並取得付款人對前述通知已經收悉的回執,以此確保質權銀行可以順利地回收應收帳款。
第三,金額要求。
由於質押收入帳戶的帳戶名仍是出質人,質押收入帳戶在法律性質上是結算帳戶,意味著出質人仍可隨意動用該帳戶的資金,因此為確保銀行對此帳戶內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銀行應要求出質人應維持不低於借款合同項下N個月應付利息之金額。
應收帳款質押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辦理登記,由於錄入質權人的資訊生成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表有先後順序之分,必然導致在兩岸聯合授信模式下,境內境外不同質權人對同一筆應收帳款辦理質押登記有先後之分,根據大陸《物權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登記先後順序受償。因此,如果出質人能令銀行滿意的應收帳款較多的話,可以對不同應收帳款分別辦理第一順位的質押。
目前,法律允許辦理登記的應收帳款包括如下五類: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當然,銀行在承作應收帳款質押前,可以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註冊成為用戶後,先查詢該筆應收帳款質押或轉讓(保理)的登記資訊,核實出質人是否為應收帳款適格的收款人,以及明確該筆擬質押的應收帳款是否已經先設定其他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