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承銷制度改革重點說明


台灣現行有價證券承銷之配售方式包括競價拍賣、詢價圈購、公開申購及洽商銷售等方式,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之配售方式有競價拍賣(可全數競價拍賣或搭配部分公開申購)及詢價圈購方式(需搭配部分公開申購)可供承銷商選擇,惟目前實務上多係採用詢價圈購搭配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有鑒於近年來現行詢價圈購配售在實務運作上產生較多弊端與問題,且造成證券承銷商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風險甚大,故金管會積極進行承銷制度之改革,本次改革主要係以循序漸進之方式推動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以下簡稱IPO承銷案件)優先採用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改革主要包括三大面向,茲說明如下:

一、對詢價圈購配售予以適當限制

證券承銷商辦理IPO承銷案件應優先採用競價拍賣方式辦理,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採其他方式辦理承銷。特定條件訂定如下:1、原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因合格標單數量不足不予開標,再次辦理承銷者。2、對外募資金額未達新台幣4億元者。(以「2016年1月1日起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承銷時之暫定價格、對外承銷且不含過額配售之股數」為計算基礎)3、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文化創意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4、其他法令規定或全民釋股案件。5、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建置網路競價拍賣系統,及委由證券經紀商端接受投資人投標與辦理價款繳交事宜,以便利投資人參與競拍投標及提升競價拍賣作業效率

在競拍作業新制之下,投資人得於新建置之「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投標,或得至開戶證券經紀商總(分)公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另投資人繳款方式亦參照公開申購模式,由現行需赴銀行匯款,改為證券經紀商委由銀行自投資人之證券交割銀行帳戶辦理扣款(包括投標處理費及投標保證金),並由證券經紀商協助辦理後續投資人得標通知及繳款事宜(包括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扣款及未得標之退款等),以符實務作業之需,除大幅提升投資人繳款作業之便利性外,尚縮短作業日程,自向證券商公會申報競拍案件起至有價證券掛牌日止,採全數競拍之作業時程將由現行14 日縮短為12日,採部分競拍部分公開申購之作業時程由現行19日縮短為15日。

三、檢討修正競價拍賣作業規範,使符合實務需求、增進公平合理及利承銷商採行

1、發行新股承銷案件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者改採美國標訂價。(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4條之2、第15∼18條、第31條)明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及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者,應以美國標方式為之。即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為止,得標人之得標價格為其所出價投標之價格,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之,並非單一價格。

2、競拍底標之訂價適度與興櫃價格相連結。(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8條)規範IPO案件底標之價格,以向證券商公會申報競拍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其上限;另如屬未經登錄興櫃交易者,則應由承銷商落實專家職能,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合理之拍賣底價。

3、放寬現行發行公司與承銷團內部人之二親等親屬不得參與投標之規定。(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36條)

4、增訂發行公司應提供不得參與投標名單予證券承銷商,承銷商並應上傳禁止投標名單,供證交所辦理投標人身份適法性檢核。(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8條)

5、股權分散措施。(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9條)增訂IPO承銷案件採競拍方式辦理者,最低每標單位不得高於5仟股,及承銷商得視個案狀況,調降每人得標數量最高上限(現行規定為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10%)。

6、規範證券承銷商應收取投標保證金之金額以投標價格之30%∼60%為限。(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9條、第33條)

7、增訂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修正承銷或再行銷售辦法第12條)

8、其他:配合承銷商與經紀商實務作業,及於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對市場之影響性最小為優先考量等原則下,就相關收費、退費作業之辦理程序、競拍投資人繳足款項之認定標準、得標人得標款項之扣款順序、申購投資人各種交易款項之扣款順序等作明確規定,以避免爭議。

自新制上路以來,截至目前已有於2016年1月27日上櫃之福邦證及3月24日上櫃之精測等二件IPO案件採競價拍賣新制辦理承銷,皆已順利完成。台灣證券承銷制度於參考國際承銷制度以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結構與投資環境不同之下,陸續有多次制度面與作業面的改革,歷次改革訴求重點或有不同,惟其核心目的均係以促進資本市場自由化、國際化、提升承銷訂價及配售之公平性與合理性、增進企業籌資效率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等為主軸。然承銷新制之推動,多有賴證券承銷商發揮專業職能及自律精神公允執行;而投資人方面,除於投資前應蒐集瞭解發行公司之資訊外,亦應瞭解新制度之作業規範,並於投資前詳閱各項公告及發行人之公開說明書資訊,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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