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陸IPO審核及新股發行變化


大陸資本市場自2016年起與IPO相關多部新規開始實施,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做前期鋪墊,如要求加強信息披露,放鬆上市審核條件,加快IPO的審核速度等。涉及到的主要變化如下:

一、為註冊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授權國務院的決定,授權期限為兩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授權,證監會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和國務院的具體工作安排,更為有效地做好註冊制改革配套規則制定及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推進註冊制改革。

二、降低獨立性審查要求,加強信息披露

1、首發辦法對獨立性要求的變化
無論是主板及中小板、創業板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替代了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獨立性章節或條款,降低了獨立性審查要求。

2、業務獨立性
在大陸以往IPO的審核中,同業競爭一直是企業IPO難以逾越的一條紅線,一旦出現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同業情況,無論發行人如何解釋,都難以說服審核人員認可同業但不競爭,對公司上市造成影響。新法規將給予公司在大陸申請IPO時,可以詳盡披露存在同業不競爭事項的機會,即一事一議、具體分析。該規定變化被視為對企業IPO一次較大的鬆綁。

3、人員獨立性
雖然新規刪除了人員獨立性要求,但根據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公司擔任管理職務,避免其在IPO公司勤勉盡責履行職務時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上市公司仍然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以確保上市公司利益。

雖然大陸官方降低企業IPO獨立性的審查要求,但在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沒有明確之前,根據歷史經驗,大陸券商和保薦代表人、審核官員一般會選擇從嚴把握,要改變他們的審查觀念,只能寄望公司大力溝通及更多案例的出現。

三、IPO審核將提速

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行的若干意見》,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的時限要求:在正常審核狀態下,從受理到召開回饋會不超過45天,從發行人落實完畢回饋意見到召開初審會不超過20天,從發出發審會告知函到召開發審會不超過十天。雖然從目前IPO審核進度來看,發行審核不可能僅是75天,但要求審核加快的指導方向已非常明確。

四、新股發行新規定

1、符合條件小盤股應當直接發行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中披露IPO時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畫的(以下簡稱符合條件小盤股),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需要走網下詢價程式。

無論是網下詢價還是直接定價,股票發行價格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實際發行工作中的慣例,如現階段發行市盈率一般不得超23倍等。

2、券商承銷方式
(1)符合條件小盤般承銷方式。

符合條件小盤般應當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發行,且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在網上直接發行。

(2)採用詢價方式發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為了平抑過高報價,規定剔除最高10%網下報價,被剔除的報價不能再參與申購,同時為完善現有報價剔除機制,若最高申報價格與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剔除比例可以少於10%,避免出現相同報價中部分投資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3)市值配售且投資者無需預先繳款。滬深股市對新股申購採用市值配售。最高限額滬市為在T-2前20個交易日中,平均每日持有滬市股票市值每達1萬元,獲得1,000的滬市新股額度;深市為在T-2前20個交易日中,平均每日持有滬市股票市值每達5千元,獲得500的深市新股額度。

投資者只能選擇網上或網下申購中的一種方式。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再預先繳款,但對於中簽後連續12個月內累計三次未繳足款,六個月內不能再申購。由於取消了打新資金佔用,使得A股發行中簽難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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