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法規評析
金管會為協助上市櫃公司在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有一個明確的方向,於2010年2月發布了「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主要原則有四: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二、發展永續環境;三、維護社會公益;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由於經營民生相關業務、產品服務直接面對一般消費者或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其營業活動對周邊環境及社會大眾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金管會在2014年11月更進一步發布強制特定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作業辦法,明訂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櫃公司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上傳到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50%以上者。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者。
金管會規定—在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應該要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而GRI在2013年已發布了第四代永續性報告指南(簡稱G4),G4共有經濟、環境以及社會三大類別,合計149項指標,由於G4的精神係依據重大性原則來鑑別企業所面臨到的相關社會責任議題,因此首先必須由企業內部開會討論議題清單,看有哪些議題應該放進報告書內,舉例來說如員工關係與福利、顧客滿意度、廢棄物回收及社會公益投入等議題;第二步依照與各利害關係人間的關聯性、重大性及永續性原則將相關議題排序並進行討論;再來企業必須依討論確定後的相關議題決定報告撰寫的範圍,並釐清議題涵蓋的內容將對哪些利害關係人產生影響,更要注意報告期間議題內容的完整性;最後,在報告發布後蒐集利害關係人的回饋訊息進行檢視,此舉將提供企業在製作下一期間報告書時的參考。
為了再強化上市櫃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及非財務性資訊的揭露,金管會又於2015年10月修正「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股本規模在新台幣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自2017年起也需申報前一年度(2016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由此觀之,金管會將會視上市櫃公司揭露報告書的成本效益及其為編製報告書所需花費的前置作業時間,分階段擴大適用到全體上市櫃公司,更可預見的是未來提出上市櫃申請的公開發行公司也需符合此一規定。
目前「企業社會責任」除已納入世界知名商學院的核心課程,也成為企業在全球化環境下的營運活動中必須具備的發展策略,而其重點是如何調和與各利害關係人間的關係並滿足個別利害關係人的不同需求,且必須符合以社會的期望與觀感為基礎。由於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企業會面臨來自政治、經濟、社會、生產技術及環境的改變,這些改變有時會造成企業因社會責任的問題而在經營上遭遇到重大的衝擊,如味全公司的大股東頂新集團販售黑心油的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透過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將可降低企業在經營上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危機,進而為股東創造價值,為社會增進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