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擬實施暫停交易制度之解說及分析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資訊不對稱情事,避免在交易時間內公開訊息影響投資人判斷。暫停交易期間,可使該重大訊息,有充分的時間廣泛公開於投資人,並提供投資人足夠的時間消化。採行此項機制同時也可減少內線交易的疑慮,亦符合國際潮流。
為使資訊公開透明並維護投資人權益,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 2015年7月公告,明訂有關「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之規範,相關機制內容修訂於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此項措施將自2016年1月15日起實施。
綜觀各國主要交易所如香港、新加坡、美國NASDAQ,針對具影響投資人交易判斷的訊息公開,均訂有「暫停交易」之機制,此類股票暫停交易可略分為上市櫃公司主動申請暫停交易,及交易所、櫃買中心強制執行暫停交易。
以下針對台股此項新制度之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目的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資訊不對稱情事,避免在交易時間內公開訊息影響投資人判斷。暫停交易期間,可使該重大訊息,有充分的時間廣泛公開於投資人,並提供投資人足夠的時間消化。採行此項機制同時也可減少內線交易的疑慮,亦符合國際潮流。
二、主動申請暫停交易
上市櫃公司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暫停交易:
1、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公司法第185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若干條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7、除前開1至6情事外,上市櫃公司於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櫃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亦應即申請暫停交易。
三、強制執行暫停交易
上市櫃公司如有以下情事,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得強制執行暫停交易:
1、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市櫃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交易所及櫃買中心認為暫停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2、上市櫃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交易所及櫃買中心認為有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四、公開時點及暫停交易時間
為避免公開時點於交易時間內,造成公司股票價格或數量之異常波動,故若此重大訊息可事先知悉,且預計於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者,上市櫃公司即應主動於前一營業日提出申請暫停交易,至遲於該營業日上午7時30分前申請。
此外,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行之。此項規範,係參酌香港短暫停牌最長為兩個營業日、新加坡最長不超過三個營業日的標準而訂,且此項機制不採行盤中暫停或恢復交易。
實務面上,若發行權證標的個股執行暫停交易,其相關衍生的商品,包括權證、轉換公司債以及個股期貨等,也將一併暫停交易。
五、恢復交易
依上市櫃公司之申請,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認為,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已完整說明,或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時,由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公告恢復交易。
為使資訊公開透明,台股擬啟動的暫停交易制度,主要在「訊息面」揭露的考量,不採行盤中暫停交易。值得一提的是,觀察近期大陸股市的巨幅波動,依2015年9月7日媒體報導,約有近五百家的上市公司暫停交易,因此上交所及深交所擬引進避免股市恐慌性拋售的盤中停板機制(circuit breakers),並於近期提出意見徵詢。此舉擬設置5%、7%兩個標準,強迫大盤在波動到達特定標準時,暫停交易一段時間,以冷卻市場不理性的漲跌行為。這是另一種暫停交易的模式,在其他主要交易市場如美國、新加坡也有類似的規範。
綜合言之,台股預計於2016年啟動的暫停交易制度,著眼於消弭資訊不對稱的風險,並降低內線交易發生之機率,同時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此項暫停交易機制台股過去未曾實施,投資人應更加留意重大訊息之公告,期能藉此新制度之施行提升投資人關注股市重大訊息揭露之深度,並保障投資人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