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加計扣除新政策
大陸地區為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於2015年11月出台了《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新政策」),新政策進一步放寬了研發加計扣除的範圍,簡化了核算管理要求,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次新政策和舊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變化:
一、放寬了扣除範圍
原政策中企業加計扣除的前提是需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新政策則規定除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1、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有: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品質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2、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加計扣除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帳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故非高新技術企業、小微企業等只要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享受優惠政策。
二、擴大了可扣除的費用
1、新政策除了增加外聘人員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抵扣外,與研發相關的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也都可以加計抵扣。
但有兩點需要注意:(1)人工人事費用中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也不含研發人員發生的培訓費、辦公費、通訊費、業務招待費等。(2)知識產權申請成功後發生的維護費、代理費、訴訟費、維權支出等,不得加計扣除;
2、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也可以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一規定也是對現有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的擴充,這些設計活動包括多媒體軟件等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多媒體設計、模型設計等;
3、新政策刪除了原政策中對於研發設備、實驗用模具裝備等費用中「專門」用於研發的要求,這意味著「按比例」分配的研發費用有可能符合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條件;
4、原政策對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並無上限規定,新政策規定這部分費用需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5、新政策明確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6、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稅法中加速折舊政策的,若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不過加計扣除的折舊金額應為會計上的折舊金額而非稅法上加速折舊的金額。
三、追溯享受優惠
新政策規定,企業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優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三年。
四、實行備案管理
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備案管理,備案需提供的資料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即可。
應特別注意的是,文件中提到了今後20%申請研發加計扣除的企業,將會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年度核查。因此,企業對相關文件及事後備案記錄的保存尤為重要。一旦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證明企業符合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並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