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個人所得稅分析
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或股本時,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稅法規定不夠清楚導致各地稅務局執行上存在一定實務落差,給納稅人帶來的困擾,還需要大陸稅務局進一步發文釐清。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對於個人股東而言,由於大陸稅法相關規定不盡清晰,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實際執行中存在實務落差,本文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相關涉稅問題進行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均以股票形式體現,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就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發行股票產生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個人所得稅沒有異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
有限責任公司屬於股份制企業,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往往被稅務局認定為不適用「股票溢價」之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被要求徵個人所得稅,但具體如何繳稅也存在實務落差。
例如:2011年自然人甲、乙各投資100萬元成立A公司,2014年自然人丙投入250萬元,其中100萬元計入註冊資本,15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15年A公司將資本公積150元轉增註冊資本,如何繳稅個人所得稅呢?
實務中,有些地方稅務局要求甲、乙、丙分別按比例,按各自享有的份額之股息、紅利所得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丙而言,本次增資的是自己原投資計稅成本,其投入的資本最終,按股息、紅利所得課個人所得稅不太合理;有些地方稅務局僅要求甲、乙課稅,丙無需課稅。甲、乙何時納稅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在轉增資本時,甲、乙並無實際獲利,如果以後股權不轉讓,甲、乙豈不是白白繳納了稅款。
三、淨資產折股過程中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公司股改過程中,昆山稅務局會要求企業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的部分全部繳納個人所得稅,則資本公積做為股票溢價再次轉增股本時不再課稅;上海稅務局則對轉增至股本中留存收益部分徵個人所得稅,轉至資本公積的留存收益待日後再轉至股本不適用於「股票溢價」需課稅。
四、個人整體收購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原盈餘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中規定: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帳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積累未轉增股本,而轉讓時將其一並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則新股東以不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後,企業將原帳面金額中的盈餘積累向個人投資者轉增股本,企業原盈餘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否則,原股東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再轉增資本,新的個人股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新股東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要交稅,應區分資本公積的形成原因。除個人整體收購股權情況較為複雜,需個別分析外,其他情況下只有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產生的溢價轉增資本時免徵個人所得稅,其他原因,諸如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原有限責任公司無需支付的款項轉入等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鑒於實務中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諸多爭議,對納稅人是一種困擾,迫切需要大陸稅務總局另行發文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