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般保證」 和「連帶保證」訴訟時效分析


擔保中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者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不同,造成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實務中,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銀行應及時在保證期限內向適格主體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勝訴權。

大陸擔保法對保證,與台灣同樣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就像主債權有訴訟時效一樣,保證也有其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兩年內(訴訟時效)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就喪失了勝訴權。鑒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不同,因此造成了兩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不同的。

一、保證期間
在說明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之前,需要先釐清對保證期間的理解。必須強調的是,兩岸對於保證期間的規定是不同的。在大陸,保證期間的長短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註: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形式為最高額保證的,則保證期間自決算期開始起算,對於決算日之後債務履行期才屆滿,保證責任期間則從每筆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再開始計算)。若未約定保證期間的,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其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比如,借款人與銀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14年12月31日,保證人與銀行約定保證期限為六個月,債務到期借款人未還款,銀行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2015年7月1日再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情形下,保證人不能以保證期間已過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保證情形下,連帶保證人可以保證期間已過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關係
根據以上對保證期限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分析,總結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係。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也無從起算。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提起主張,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也無從起算。

總之,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都必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張權利。特別注意的是,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四、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影響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實務中,大陸銀行較多採用連帶保證方式。因此應特別注意,在保證期限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出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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