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對台籍個人所得稅影響分析
大陸個人所得稅按收入類別分別徵收,稅率各有不同,外籍個人來源於大陸收入涉及到的所得稅亦然。兩岸租稅協議的簽訂,將對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財產轉讓收入、投資收益等的個人所得稅都存在影響。
兩岸租稅協議雖尚未取得兩岸執政當局審批執行,但我們仍需瞭解其對在大陸工作的廣大台籍個人的影響。我們從個人所得稅法中列舉的收入類別來分析租稅協議生效前後的差異。
一、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
租稅協議中將個人勞務所得分為七類,比較常見的是「獨立個人勞務」、「受雇勞務」、「董事報酬」、「養老金」等幾個類別。
「獨立個人勞務」就是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勞務報酬」,「受雇勞務」就是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這兩項收入是否在大陸徵稅,與台籍個人在大陸居留時間有關係。現行規定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纍計或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人,其來源於大陸所得不由大陸機構支付且不由大陸機構承擔費用的,在大陸免所得稅。
租稅協議的相關規定有兩處修改:(1)90天修改為183天。(2)「一個納稅年度」修改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大陸的「一個納稅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一個公曆年度;「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則是指從個人任何一次入境所在月份往後的連續12個月,或個人任何一次離境所在月份往前的連續12個月,這樣的12個月可能跨越兩個公曆年度。
「董事報酬」應在支付報酬之公司所在地繳納個稅,且不論該董事在大陸居留時間。如果該董事在公司任職,董事報酬與工資薪金合計一起,按工資薪金繳納個稅;不在公司任職,就按勞務報酬繳納個稅。租稅協議生效前後並無改變。
台籍個人在大陸居住,按勞保制度領取的台灣養老金,來源不屬於大陸所得,現行制度下也是不用在大陸繳納個稅,兩岸協議中再次明確該項規定。
二、權利金收入和利息收入
權利金收入即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現行政策下,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權利金和利息收入,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兩岸協議中,稅率從20%降為7%。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台籍個人在大陸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兩岸協議生效後大陸方仍會免徵該項個稅。
三、股息紅利所得
兩岸協議規定,個人持股超過25%的,股息紅利所得的所得稅率不超過5%,其他的所得稅率為10%。但大陸目前對於外籍個人免徵股息紅利所得稅,兩岸協議生效後應該會繼續免徵。
四、財產租賃所得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出租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等財產,取得的收益均來源於大陸,需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兩岸協議中規定只有租賃不動產(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包括農業和林業所得),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台籍個人取得的其他動產租賃所得(如出租車輛)在台灣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轉讓所得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轉讓股權、不動產、車輛、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權等),需要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兩岸協議在財產轉讓方面有重大突破。
台籍個人轉讓大陸不動產在大陸課稅;轉讓大陸股權的,該股權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大陸不動產,在大陸課稅;轉讓的大陸股權收益,在台灣免稅,且在轉讓前12個月內,這個人曾經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25%,在大陸課稅。除此之外,台籍個人所有財產轉讓所得在台灣課稅。也就是說,台籍個人出售其擁有的大陸車輛,將其持有的無形資產轉讓給大陸個人或企業,轉讓其持有的大陸企業的股權(以上兩種特殊情況除外),都不用在大陸課稅。
六、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在兩岸協議中並無明確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的其他收入,就需要按大陸有關規定繳納個稅,比如偶然所得繳納20%個稅;稿酬所得按應稅收入額的14%(20%稅率的七折)繳納個稅。
七、消除雙重課稅
按照以上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繳納的各項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予以抵扣,抵扣額不超過這些收入按台灣稅法課徵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