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檢」改「年報」的區別


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已自去(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並要求各級工商機關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

國家工商總局已自去(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那麼企業年度檢驗制度與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到底有何不同?且其改革的優勢為何?企業年報公示制度又需公示哪些內容?以下為簡單概括說明。

一、企業年度檢驗制度與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到底有何不同之處,且改革的優勢是什麼?
定位不同:「年檢」是檢查制度,「年報」是報告制度。「年檢」是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物件進行書面檢查的一種形式。「年報」實際上是通過主體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範圍不同:過去企業有「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年檢」。「年報」則是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都要實施的。

方法不同:「年檢」是市場主體向工商部門申報,經工商部門審查,然後加蓋印章或者是貼花。「年報」是市場主體通過互聯網,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報告並公示,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查即可公示,其內容由市場主體負責,工商部門將採取隨機抽查的辦法對其申報的內容進行抽查。

內容不同:「年檢」是重點對登記事項進行核查,就是市場主體是否按照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而「年報」是對市場主體的出資情況、資產情況、營運情況等進行報告。

結果不同:過去對於不申報「年檢」的市場主體,工商部門會限期要求其申報,還要實施行政處罰、罰款等,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現在起如果不申報「年報」,工商部門會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但不會吊銷執照。

而上述的不同處,恰恰體現「年報」的好處。實施「年報」公示制度有利於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讓自己的信用水準接受社會監督與檢驗。誠信會創造價值,失信要付出代價,同時「年報」公示也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廣大的消費者、銀行、債權人及交易夥伴在與市場主體做交易前,可以先看其信用資訊記錄,從而規避和減少交易風險。「年檢」改「年報」也是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直接體現,可以降低企業成本,減少政府部門對企業的行政干預與管制。

二、企業年報公示制度主要公示的內容
1、企業通信地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

2、企業開業、存續、停業、清算等經營狀態資訊(開業狀態是指企業設立登記未滿六個月的;存續狀態是指企業設立登記六個月以上且正常經營的;停業狀態是指企業設立登記六個月以上且停止經營活動的;清算狀態是指企業解散事由出現進行清算的);

3、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

4、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資訊、購買股權資訊;

5、企業網站或者網店名稱、網址等從事網路經營的資訊;

6、企業從業人數、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銷售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資訊(本項資訊由企業選擇是否公示);

7、非公有制企業黨建資訊(本項資訊由私營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報送,其中私營企業包括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上述企業的分支機搆。本項資訊不向社會公示)。

企業可在年度報告期限內對報送的年度報告公示資訊進行修改,同時必須保障企業年報的資訊都是真實有效的,否則會受到相關機構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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