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問題的新變化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共計552條,主要針對2012年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點內容和民事審判、執行中的突出問題做出了解釋,在對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進行整體解釋的同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其中對管轄問題作了更詳細規定,以減少管轄爭議和管轄異議。
企業在訂立對外合同時,為方便日後一旦發生的爭議處理,一般會約定對己方有利的管轄條款。2015年2月開始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管轄方面做了更詳細的規定,我們建議企業根據《解釋》對現有的合同條款進行梳理,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以下就企業需要注意的管轄規定逐一分析:
一、合同履行地問題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為管轄法院的,《解釋》第18條對履行地點進行了細化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借方企業所在地為借貸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9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20條則針對日下紅火的網購: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即不管是從哪裡的賣家購進物品的,均可以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然,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網購產品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買家以侵權糾紛提起訴訟的,可以侵權行為地選擇管轄法院,而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電腦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二、保險合同的管轄問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比較簡單,實務操作中會存在問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財產保險可以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涉及人身保險,按照該規定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實務中,各保險公司雖然各地均有分公司,且由分公司對外操作合同簽署和保單簽發,但為風險控制分公司一般不單獨刻製公章,加蓋的是總公司的公章,一旦發生人身保險糾紛,投保人不得不到外地的總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成本極高。
《解釋》第21條顯然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投保人在上海買的人身保險,一旦發生糾紛,就不必到深圳的保險公司總部所在地去打官司了。
再次,針對物流企業的保險合同糾紛管轄也做了專門的細化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屬於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解釋》擴大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範圍
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選擇管轄法院是進入訴訟程序的第一步,企業可以根據上述新的規定,做好本企業合同梳理和管理,以防範糾紛和降低糾紛發生時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