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及福利費稅前列支最新政策
2015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對企業福利性補貼的稅前扣除問題、年末應付未發放工資的納稅調整、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稅前扣除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大陸稅務機關對於工資薪金及福利費稅前列支問題,曾陸續以通知或公告的形式出台了操作細則,本次發佈的《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一些操作規程,並廢止了與之前規定有衝突的部分條款,具體分析如下:
一、明確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增加福利費計提基數
34號公告指出,企業的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準;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由於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是工資總額的14%。一項補助,如果能夠計入工資總額,那麼意味著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將增加;反之,如果補助計入職工福利費,那麼意味著扣除限額的縮小。因此本次政策的修改,對固定發放福利性補貼較高的企業而言,無疑會產生降低稅負的作用。
二、明確跨年度應付工資可以稅前扣除
往年上海稅務局要求就年末應付工資未發金額進行納稅調增,再將上年末計提、本年支付的工資納稅調減,而江蘇、浙江等部分稅務局則不需要進行上述納稅調整。本次公告則明確本年度預提併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已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降低了企業操作處理的難度,統一了工資薪金與成本費用的處理原則。
三、明確勞務派遣中的工資、福利認定原則
34號公告直接以工資發放來明確工資福利費的認定問題。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34號公告廢止了2012年15號公告中,勞務費不論直接支付還是間接支付均可作為薪資支出的規定。
上述工資薪金認定標準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工資薪金認定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根據2014年7月1日後修訂實施的新職工薪酬會計準則,職工的範圍囊括了直接為企業提供勞務的所有人員,故勞務派遣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作為接受派遣方企業的工資、薪金核算,與工資發放形式無關。
按照34號公告規定,如企業將派遣費直接支付給勞務公司,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將上述派遣工資調減企業的帳面工資總額基數,並按照扣減後的工資總額計算福利費的扣除限額,操作上比較繁瑣,且有可能增加企業稅負;同時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企業而言,在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由於勞務派遣人員中的研發人員、科技人員工資薪金不屬於稅務機關認可的工資薪金範疇,無法加計扣除,對企業將產生稅務損失。
四、本次34號公告的規定,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