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分析
企業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連續五個年度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在對外投資五年內轉讓股權、投資收回或註銷時,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一次性確認在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轉讓所得。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通常沒有或僅有少量現金流,一次性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納稅人可能缺乏足夠資金納稅。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期陸續發佈了財稅〔2014〕1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財稅〔2015〕4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分別明確企業與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期繳納所得稅,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
1、遞延納稅政策及適用範圍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自確認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遞延納稅政策僅適用查帳徵收企業,核定徵收企業不適用。
需注意:會計上仍是一次性確認收入,企業需準確核算稅務與會計的差異。
2、收入的確認時點
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關聯企業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投資協定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3、所得計算及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轉讓所得。其取得受讓企業的股權,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公允價值確定。
4、特殊事項
符合財稅〔2014〕116號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等規定的關於企業重組業務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投資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及被投資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均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二、個人
1、遞延納稅政策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實質為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及「對外投資」兩筆經濟業務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一次性繳稅有困難需分期納稅的,可自行合理確定分期繳稅計畫,並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五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在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才可分期繳納。在分期納稅期間,個人股東部分或全部轉讓相關股權取得的現金收入,應該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需注意:(1)企業與個人雖都是五年內分期繳納,但企業是在五個納稅年度內「分期均勻計入」,個人則允許納稅人「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畫」,對分期繳稅的方式,是按年、按季還是按月分期繳納?還是由納稅人自己決定?未進行明確。(2)個人可以變更分期納稅計劃。(3)被投資企業也有義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納稅期間個人股東股權變動情況。
2、收入的確認時點
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3、所得計算
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繳個人所得稅=(評估後的公允價值-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合理稅費)×20%
其中: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如果不能提供實際支出的憑證,稅務機關將核定其原值;合理稅費必須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問題
1、企業和個人在對外投資五年內轉讓股權、投資收回或註銷時,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一次性確認在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轉讓所得。
2、個人政策自2015年4月1日啟用,之前未處理的可在剩餘年限內分期納稅。企業政策自2014年1月1日啟用,之前未處理的按新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