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運用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的注意事項
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係為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內容,對於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在立案之日30日內,或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審結。因此大大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新增的擔保物權實現的特別程序,為《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的非訴便捷實現途徑作出原則性的程序規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更進一步細化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主體、管轄法院、實現擔保物權順序、審查內容等方面的規定,使得抵押權人行權更有操作性。
商業銀行作為最大的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的實現直接關係銀行債權能否充分、便捷快速地受到清償。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為銀行手段清收不良貸款開闢了新途徑,加快了不良貸款處置的效率。其中銀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民訴新規完善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主體範圍
民訴新規以列舉並開放性的方式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其範圍涵蓋實體法上規定的可實現抵押權的主體,比如《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權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所以從銀行的角度考慮,不管是抵押、質押還是留置,只要是符合實現擔保物權條件的,銀行都可以作為權利人向管轄法院申請實現相應的擔保物權。
但是,銀行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實現擔保權的特別程序是建立在權利人有物上請求權,而銀行常用的保理貿易融資業務中,由於保理的性質屬於應收帳款(債權)的轉讓,並非是一種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配合銀行收款時,銀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具有準擔保物權的性質,也屬於可以通過特別程序實現的擔保物權範圍。因此,銀行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時候,應特別關注和防範其對銀行實現抵押權的不利影響。
二、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屬於專屬管轄,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62條又規定了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物權法規定除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外,其餘擔保物權需要以擔保物權登記地確定地域管轄需具體分析:比如不動產抵押權的擔保財產所在地與抵押登記地是一致的;對於設備抵押,可由辦理登記的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於汽車抵押,可由辦理登記的車管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應收帳款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登記,而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登記,根據民訴法規定,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
三、確立了實質性審查標準,防止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
民訴新規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要求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因此銀行應提供主債權債務和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供人民法院審查,若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銀行應根據其異議的事由,及時向法院提出相應的辯駁意見和理由,或者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瞭解,方便法院及時審查和裁判。
四、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中可同時適用財產保全
民訴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允許申請人提出保全申請,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辦理。但是對於申請人提出保全申請時間限定在受理申請後,所以應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銀行可在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後,可儘早申請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便於銀行更好保障擔保物權優先處置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