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新法的影響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主要是對股權轉讓中個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較為關心的徵稅範圍、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定、納稅時點、股權轉讓雙方和被投資企業的責任義務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和進一步明確,便於個人發生股權轉讓時參照納稅。
大陸對於個人股權轉讓的各項規定比較分散,大陸國家稅務局2014年底制定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之前的規定進行了整合,並補充了一些新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徵稅範圍
個人轉讓設立在大陸的企業股權,按「財產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均為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並增加了上市公司老股轉讓內容,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辦法》明確了不適於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應區分上市公司老股轉讓與限售額、上市後二級市場股權買賣的區別。
二、轉讓收入
1、或有轉讓收入確認
股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合理的款項,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但後續收入返回,如根據對賭條款規定的轉讓方不能滿足相關條件對受讓方的賠償,是否可以在股權轉讓收入中扣抵,多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退還,尚無規定。
2、擁有土地使用權等資源類財產需要對淨資產評估
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屬於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對企業擁有上述資產占總資產比例20%以上,需出具評估報告。
3、轉讓收入偏低合理情形
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
(1)《辦法》增加了包括直接親屬股權無償贈予的內容,直接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辦法》出台之前僅規定了上述轉讓可以低價且有正當理由,對直系親屬取得贈予後再轉讓的成本如何確認未以明確,若被稅務機關核定為無成本收入,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較大。根據《辦法》規定,對於直系親屬無償受讓的股份,再轉讓成本為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
(2)《辦法》明確了相關法律、政府檔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此規定對於企業做員工股權激勵有著較大影響。
如公司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員工可以享受公司分紅,但員工離職時必須以成本價轉讓公司指定的其他員工或公司回購,如此,公司既激勵了員工,也未因員工入職、離職發生的股權轉讓額外繳稅。
三、股權原值的確定
股權原值的確定與之前的規定大致相同,原則就是取得股權發生的對價及合理費用。不同之處在於:明確了直系親屬無償受讓的再轉讓成本,為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對於前次轉讓由稅務局核定的,依據不重複徵稅原則,股權原值為核定的收入加取得時相關稅費。
但是,《辦法》中的「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未進一步的明確。在個人轉讓股權時,地方稅務局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只讓扣除股權投資的原值,不讓扣除相關費用。如律師費、仲介費、評估費,以及諮詢費等費用。
實務中,江西省地稅局發佈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仲介服務費等。在個人發生股權轉讓時扣減成本時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
《辦法》明確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