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簡介


金管會目前正研議修訂承銷制度中,有意推動「競價拍賣」制度,希望逐步取代現行的「詢價圈購」,此新制若確定施行,勢必將對台灣資本市場帶來重大的影響。

企業為求長期發展選擇進入國內之資本市場,於辦理初次上市(櫃)時,除了必須經過重重審查程序外,另一個需經歷的便是上市(櫃)前公開承銷的過程,茲將現行之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簡述如下:

一、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除公營事業及BOT事業外,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時,應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且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辦理承銷。

二、承銷價格訂定

廢除承銷價格慣用計算公式,由承銷商依專業評估,並以合理方式訂出參考價,而後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或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承銷價格。惟另有下列限制:
1、應充分考量公司最新財務狀況,除參考詢價圈購狀況、一個月內之興櫃市場價格及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研究報告訂定承銷價格,並應提出合理說明;惟承銷價格不得低於向券商公會申報詢圈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十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
2、若承銷價格與訂價日前一營業日之興櫃價格差距達50%時,應具體說明訂價之理由。

三、價格穩定措施

1、執行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
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協調股東提出承銷總數一定比例(上限15%)老股,供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初次上市普通股掛牌首五日無漲跌幅限制,主辦承銷商得運用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於該五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2、限定特定股東出售股票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特定股東應承諾一定期間(至少三個月)不得出售持股,俾維持價格穩定。

四、承銷配售方式

依台灣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再行銷售辦法』)第21條之規定,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
近年來,各發行公司及證券承銷商多採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之承銷方式,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新股承銷,茲將該配售方式之對象、數量等限制說明如下:

1、公開申購配售比例
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者,公開申購比例至少應為承銷總數之10%,且公開申購倍數每增加十倍, 公開申購比例增加5%,公開申購比例最高為60%。

2、詢價圈購配售限制
(1)配售對象應符合『再行銷售辦法』第35、36及43之1條之規範。

(2)規範配售對象僅限於專業投資機構或與證券承銷商有「一定往來」之客戶,證券承銷商並應訂定合理配售比例。而所謂「一定往來」客戶,係指辦理詢價圈購前與證券承銷商業務往來達六個月(含)以上者,證券承銷商應就交易金額、交易次數或貢獻度等訂定相關標準,並於配售原則中說明。

(3)公開申購比例達30%以上者,專業投資機構認購數量上限為5%、其他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為2%;公開申購比率未達30%者,則維持現行規範(專業投資機構實際認購數量上限為10%、其他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上限為5%)。

以台灣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而言, 早期為求公平全數採用公開申購配售方式,之後為與國際股市接軌,縮小國內外承銷制度之差異,初步引進競價拍賣配售方式(同時期亦引進詢價圈購配售方式, 惟尚未能用於初次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至2004年之後,始將詢價圈購配售方式導入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中,而2005年承銷新制改革,更開放初次上市(櫃)承銷得全數採用詢價圈購配售制度,使台灣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朝國際化邁進一大步,近幾年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市場投資人之需求,已逐步提高公開申購比例,並加強詢價圈購配售之查核機制。

經分析公開申購、詢價圈購、競價拍賣等三種主要承銷配售方式,有的較為公開透明,卻有不易達到籌碼穩定之缺點,有的較具價格發現功能,卻容易發生人為操作之弊端,各有其優缺點,然而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人結構等均有極大差異,因此主管機關除了參採國際承銷制度外, 亦考量國情之不同,不斷研議改進承銷制度,以期提高證券承銷商之專業與自律,並達到承銷配售之合理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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