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售匯新規
2014年6月人民銀行重新發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半年後外管局發佈配套實施細則,取消了結售匯綜合頭寸與外匯貸存比的掛勾,綜合結售匯頭寸管理考核周期由日上升為周,資本金本外幣轉換審批權限從外匯總局下放到各地分局,未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開辦結售匯業務的開戶也限額管理。
2014年6月人民銀行重新發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時隔半年外管局於12月份重新發佈了配套的《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就銀行結售匯業務做出梳理,廢止了一批相關法規。
一、結售匯額度管理
銀行結售匯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等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
尚未取得人民幣業務資格的外資銀行,也可以向外管局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但不適用結售匯綜合頭寸的管理,而是實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管理,該帳戶可以在當地人民銀行開具,也可以在當地商業銀行開具(根據最新規定,不再需要當地人民銀行審批),帳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20%。人民銀行專門下發了銀發【2015】12號文,規範結售匯專用人民幣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已開辦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可以向外管局申請結售匯綜合頭寸,外管局根據銀行的結售匯業務量、本外幣資本金或運營資金、資產狀況等核定各家銀行限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結售匯業務量。上年結售匯業務量低於1億美元或新開辦結售匯業務的,結售匯綜合額度上限5,000萬美元,下限負300萬美元;上年結售匯業務量介於1億至10億美元的,上下限分別為3億美元和負500萬美元;上年結售匯業務量超過10億美元的,上下限分別為10億美元和負1,000萬美元。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自2013年6月起,銀行當月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上月末境內外匯貸款餘額-上月末外匯存款餘額×參考貸存比)×國際收支調節係數。其中,中資銀行參考貸存比為75%,外資銀行為100%,國際收支調節係數為0.25。新的實施細則中將此文件作廢,將結售匯綜合頭寸與貸存比脫鉤,不再受限於外匯貸款規模。
2015年1月1日之前,結售匯綜合頭寸按日管理,每個交易日結束時都必須保證頭寸在限額之內,臨時超限的要在下一個交易日結束之前調整回來。2015年1月1日開始按周管理,一周內每個工作日平均頭寸必須保持在限額之內。限額一般一年可以申請調整一次。
以上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限額以及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不只是針對代客結售匯,銀行自身結售匯和通過銀行間市場的人民幣與外匯交易也納入這個額度管理。
二、銀行自身結售匯的限制
銀行自身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日常經營中獲得的外匯收入,不得任意結匯。銀行結匯支付外匯業務人民幣開支的,自行審核後結匯,需留存證明真實性的單證,一般包括發票等業務單據。外 匯收入扣除支付外匯開支、結匯支付外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開支,統一納入外匯利潤管理,不得就外匯收入單獨結匯。外匯利潤可以每季度自願結匯(也可以不結匯),年終後根據經審計的年度結果自行調整。如果以前年度有外匯虧損的,要彌補虧損後才能結匯,而外匯虧損也可以以人民幣利潤購匯來彌補。
從2015年1月1日起,銀行資本金或運營資金本外幣轉換的審批權限從外管局下放到各地外管局分局。銀行資本金結匯後,要求「(外匯所有者權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與「(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兩個比例基本相等。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外匯所有者權益要剔除未分配外匯利潤,但未分配外匯利潤為負數時則不得剔除。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以申請不超過10%的資本金結匯。
資本金購匯開展外匯業務可根據業務需求申請,不受以上額度限制。
三、銀行利潤匯出
雖然匯綜發【2011】38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人民幣形式向境外股東匯出股息紅利, 但匯發【2011】23號文中要求銀行利潤匯出,應當用外匯或人民幣利潤購匯付出。新的實施細則雖然作廢了23號文,但相關規定延續了下來,銀行利潤匯出依然需要以外匯形式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