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變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相較於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訂後的申報表變為一主表39附表,信息量大幅度提高。

根據《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有關規定,所有查帳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從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需填寫2014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根據公告中的申報表及填寫說明,我們對申報表填報變化分析如下:

一、修改後的報表內容

1、修訂後的申報表共41張,一張基礎資訊表,一張主表,六張收入費用明細表,15張納稅調整表,一張虧損彌補表,11張稅收優惠表,四張境外所得抵免表,二張匯總納稅表。與現行表格相比數量大幅增加,但由於新表中只有基礎資訊表和主表二張表是必填表,其餘表格均為選項,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凡涉及的,選擇填報,不涉及的,可不填報。對大部分業務簡單的企業而言,填報的表格可能會少於現行填報的數量。不過由於新的申報表中需要披露的資訊和內容之間有著非常強的關聯和關係,企業在填表時需要謹慎對待。

2、修訂後的申報表採取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對稅收與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的方法。如《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中都將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收入剔除,這樣就保證了主表營業收入的數字儘量和會計保持一致,減少後期稅務機關利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資訊和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資訊進行風險比對時出現異常的情況。

二、申報表填報的變化

1、同一業務資訊需分開填報
由於新的申報表分類太細,有些資訊會在多張表中體現,如下列資訊需分開填列:

(1)企業收到的政府補貼,如果享受不徵稅收入政策,應填寫《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如屬於需要徵稅收入,則需填入《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2)企業的投資損失,稅收上計算為投資收益的,需填寫《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稅收上計算為投資虧損的,則需填報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
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由於視同銷售是含在收入總額中,所以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就是主表的營業收入金額,但由於新表收入總額中剔除了視同銷售金額,所以企業在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填報的計算扣除依據的收入,需自行調整為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總額;同理,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會計上作為預收帳款的產品完工前的預售收入,也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在計算費用扣除依據時要自行把這部分收入加上計算。

3、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資訊填列
新增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列條件逐一列在表上,包括收入指標、人員指標、研發費用指標等,其中對於企業總收入,申報表的定義為《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的收入總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申報企業在填寫時應參考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自行檢查是否符合條件,以規避納稅風險。除高新技術企業外,《軟體、積體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同理,也需要列明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指標。

4、期間費用明細表
新的《期間費用明細表》首先需要對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明細按照會計核算的統計口徑列明,並對以下明細項目如有境外支付,需單獨填報:勞務費、諮詢顧問費、傭金和手續費、租賃費、運輸倉儲費、修理費、技術轉讓費、研發費用、利息收支。企業在填寫期間費用明細表時需特別關注境外支付部分,以避免披露的對外支付資訊,成為稅務機關查處非居民企業大陸所得未代扣代繳稅款而涉及補稅的依據。

5、特別納稅調整
原申報表的附表三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在新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保留了下來。除了原有的填報「納稅人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外;新增了填報「納稅人依據雙邊預約定價安排或者轉讓定價相應調整磋商結果的通知,需要調減的當年應稅所得」。

另外根據2014年8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明確企業自行調整可以免予加收5%的利息,以鼓勵企業自行調整補稅,這也是財務人員在填寫申報表時需要關注的。

上一篇近期銀行稅務檢查工作指導意見的解析
下一篇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