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制度設計
股權激勵是雙刃劍,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為企業上市前量身打造有效的股權激勵制度,使得其成為企業高管真正的「金手銬」,也將能為企業未來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很多企業在籌畫上市過程中,為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激勵,不僅僅採用一般的薪酬獎勵方式,還會以各種方式安排高管持股,即所稱的「股權激勵」。但公司上市後隨著股價的飆升,出於巨大利益誘惑,為規避《公司法》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任職期間出售股票的限制,限售期一過,公司往往會出現高管離職潮以儘快套現手中的股票,「金手銬」的作用不再。股權激勵到底好不好?如何設計更加合理的股權激勵制度,留住好的人才推動公司更好地發展,是企業籌畫上市過程中必須面對的問題。
高管通過各種方式參股擬上市企業為上市前的主要股權激勵方式,早期的職工持股會證監會已經不承認其股東資格(源於民政部已經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為非社團法人不予以登記),實務中,有以高管自然人身份直接參股,或者高管設立有限公司參股,外籍高管還可以通過設立境外公司( 離岸公司) 參股, 《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有限合夥」形式後,高管還可以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參股。但幾種方式各有利弊:
自然人直接參股,股東眾多,企業上市工作繁雜,會製造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出現高管離職,更改文件和股權架構都會對上市工作造成拖延,甚至出現高管與公司的糾紛後, 高管同時兼有股東身份,一旦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相關權利,比如知情權(如查帳等),對公司負面影響更大。
高管設立有限公司或境外公司作為參股公司,建議不要以各高管個人去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參股,而是集合所有高管共同設立一家持股公司(與原來的職工持股會作用相當) , 這樣,會大大降低高管與公司發生糾紛時對上市工作的影響,畢竟各高管個人只是持股平台公司的股東,如果要行使股東權利,也只能通過持股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另外,國內高管和外籍高管完全可以同時作為境外公司股東,對國內高管來說,國家外管局有關國內自然人非特殊目的返程投資規定,已經為此掃清法律障礙。
自從大陸合夥企業法增加有限合夥制度後,加之2009年修改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使得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在中登公司開戶已經不存在障礙,高管以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台的情況也越來越多。設立合理的有限合夥架構,也完全可以規避上述風險,甚至具有更好的實施效果:
《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根據這一規定,可以設計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的持股機制:實際控制人擔任普通合夥人不參與未來的投資收益分配,但管理合夥企業事務,各高管作為有限合夥人,享受投資收益的的機制進一步安排為:未來即使公司上市成功,也以取得有限合夥企業因參股上市公司獲得股利的收益為主,是否出售以及出售多少有限合夥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還可以通過合夥協定為未來新加入高管預留合夥投資份額。針對高管離職問題,可以在合夥協議中設定條款:作為上市公司高管一旦離職,視為放棄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份額,做退夥處理,或者合夥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
照此執行,可以大大降低企業上市後高管離職率,使得股權激勵變為名副其實的「金手銬」。
同時,為消除實際控制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顧慮,可以由實際控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這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實質上就轉為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