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銀行稅務檢查工作指導意見的解析
《指導意見》明確銀行向客戶及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強調逾期90天轉入表外核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營業稅。
2014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了《關於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檢查工作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的入庫地點等問題,本文針對《指導意見》對涉及銀行常見業務的相關問題解析如下:
一、關於逾期90天應收未收貸款利息計徵營業稅問題
《指導意見》強調逾期90天應收未收貸款利息(含複利和罰息)計徵營業稅。對於逾期90天應收未收貸款利息,會計處理上,實務中通常根據《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及《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財金〔2001〕25號),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稅務處理上,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有所不同:
1、營業稅
之前《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逾期9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繳納營業稅」,但該文已被《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全文廢止。目前實務中各銀行操作不一,仍存在實際收到時才計繳營業稅。本次《指導意見》強調需計徵營業稅,即:貸款利息不論是否逾期及會計處理上是否轉為表外核算,均按合同約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計繳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對於逾期90天應收未收貸款利息,若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後年度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即與會計處理一致。
二、贈送禮品視同銷售問題
《指導意見》明確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
但在實務中,什麼樣的行為屬於向客戶「無償」贈送禮品,有時會存在一定的爭議。如果銀行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同時贈送禮品,比如向辦理信用卡開卡業務的個人贈送水杯、飯盒等小禮品,不屬於無償贈送,無需繳納增值稅。銀行還常常存在積分可兌換實物禮品,這種行為是否屬於無償贈送,目前並無明確規定。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操作不一,有些認為無需納稅,有些認為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上述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時,銀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3%,實務中含稅銷售額可直接按該禮品的實際購買價格確定。由於大多數銀行還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無法通過網上申報增值稅,所以需到稅務機關窗口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同時提示了根據《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銀行在向個人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否則應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銀行代扣代繳。
三、關於票據貼現收入計徵營業稅問題
《指導意見》明確金融機關開展票據貼現業務,首次貼現應按票據利息全額計徵營業稅。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指導意見》只是再次強調首次貼現應按票據利息全額計徵營業稅。
總之,本次《指導意見》除了明確銀行向客戶及非客戶無償贈送禮品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外,其他主要是對之前相關規定的再次強調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