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境外授信徵提大陸保證人法律分析
台資銀行在境外授信,若徵提大陸境內企業或自然人作為連帶保證人,應注意法律適用與爭議管轄問題,並考慮境外法院生效判決在大陸境內認可與執行的問題,但基本無需顧慮保證因欠缺外匯手續而影響保證效力。
台資銀行在境外授信,若徵提大陸境內企業或自然人作為連帶保證人,首先要解決的是保證合同的法律適用與爭議管轄問題。保證合同的法律適用與爭議管轄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從有利於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盡速對保證人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角度出發,應將保證人主要財產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院作為爭議管轄機關,並約定法院地法律為保證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對於保證人財產部分在大陸境外,部分在大陸境內,是否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兩個以上管轄機關並在爭議發生時由債權人決定其中之一管轄?依照大陸規定,若保證合同中作此約定,大陸法院將視為當事人就管轄的約定無效,針對涉外案件,大陸法院在受理立案申請時,對於管轄無約定或視為無約定時,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自行判斷大陸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
若保證合同約定相關爭議由境外法院管轄,台資銀行需憑境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到大陸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在大陸的財產時,往往會擔心境外判決不被承認。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大陸法院在審查境外判決以作出是否承認的裁定時,主要對以下兩點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符合互惠原則;
(2)判決內容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香港法院判決為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大陸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香港判決,大陸法院將按照《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稱《安排》)裁定是否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
同樣以香港判決為例,保證合同在約定香港法院有管轄權時,應事先瞭解《安排》的相關內容,例如,《安排》規定,「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對於「書面管轄協議」則要求是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的協議」。因此,保證合同若約定香港法院享有的僅僅是非專屬管轄權,將不符合《安排》可以認可的香港法院判決範圍,但當事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發〔2005〕26號)第12條規定,「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協議約定外國法院對其爭議享有非排他性管轄權時,可以認定該協議並沒有排除其他國家有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向大陸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陸企業和自然人擔任境外債權的保證人,無需經外匯局批准,僅就屬於內保外貸時應辦理登記,且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應特別注意保證人是否屬於大陸《擔保法》規定的不得擔任保證人的範圍,並若保證合同約定適用大陸法律,還應注意保證期間、保證範圍等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