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比較分析
按照支持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減少和簡化行政許可的原則,修訂後: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重組無須簽訂盈利補償協定,取消了最低發行股數和金額的門檻要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更加靈活,不再要求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借殼上市的標準與IPO等同,創業板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等。
2014年7月11日大陸證監會公布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重大資產重組,即上市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資產總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總額50%以上;資產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營業收入50%以上;資產淨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額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這次修訂較之前變化如下:
一、取消向非關聯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限制和盈利補償
之前規定:在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向非關聯方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總股本的5%;低於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交易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的交易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這次修訂取消了最低發行股數和金額的
門檻要求。同時,鑒於向非關聯方購買資產(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屬於典型的市場化博弈,強制要求交易雙方進行對賭補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這次修訂向非關聯協力廠商購買資產無須簽訂盈利補償協議。
二、不再要求提供盈利預測報告
這次修訂取消了:標的資產盈利預測和上市公司重組後的整體盈利預測報告。但相應強化了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詳細分析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未來發展前景、當年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影響,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效信息。
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更加靈活
之前發行定價為:不低於董事會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這個規定過於剛性,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增加了交易難度。
修訂後,一是拓寬定價區間,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二是引入調整發行價的機制:首次董事會決議可以明確規定,在獲得證監會核准前,公司股價相比發行價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根據已設定的調整方案對發行價進行一次調整,且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借殼上市審核標準與IPO等同,創業板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
如購買資產構成借殼上市的,基於從嚴監管借殼上市的理念。這次修訂明確借殼上市審核標準與IPO等同。借殼方也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主要是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後,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
創業板定位於服務創新型、成長型小微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徵,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什麼類型企業都將登陸創業板市場,將扭曲創業板市場的定位。
五、差異化的監管安排
對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因涉及發行股票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 仍須報經核准, 但文件也強調,在審核時可根據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品質,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