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與實務總結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過程中應注意員工清退、清算組成立、清算公告等問題以及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還應重點關注的經營期限未滿所涉稅收優惠返還、保稅設備等一系列事項。
若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決定解散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以及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流程

二、實務中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一)公司解散清算所涉及的員工清退問題
1、公司有權機關就解散清算事宜作出決議並向審批部門報送申請文件時,審批部門會要求公司提供勞動關係終止的相關說明。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應按照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再者,如果公司存在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在清算過程中,公司還可能會被要求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等,否則,公司的清算程序將受到影響。
3、如果部分員工勞動合同即將期滿,則建議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約來處理,期滿不續約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前,但若員工是2008年前到職的,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二)清算流程中需要注意的要點
1、外商投資企業權力機構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至少由三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委員會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在實務中,為了節省時間及簡化手續,企業權力機構可以預先確定清算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並在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提前終止企業和進行清算的申請時,將清算委員會成員名單一併附於申請書中,以便原審批機構同時進行審批。
2、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60日內在一種全國性報紙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清算公告應當寫明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通訊位址、成員名單及連絡人等。
(三)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清算過程中,通常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公司經營期限是否滿十年,如果未滿十年,已經享受的「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應當退回;實務中,經營期限起算點為開具第一張發票的月份為準。
2、如果公司有尚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機器設備,則在清算處理時要及時和海關及審批機關聯繫,可以選擇退回境外投資方,或者在境內轉讓,如果受讓人享受免稅額度的,可辦理結轉手續,如果受讓人不享受免稅額度,轉讓方應當按年限補稅。
3、公司在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方面是否有違法行為,在註銷時可能會被查處。
4、公司的股東是否完成出資義務,公司的淨資產是否能夠償還全部債務。對於淨資產超過負債的,可以決定解散;但若債權人不願意放棄債權,應申請破產。
5、因清算需提前終止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同的,例如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需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6、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國家稅款等;清算後所得需繳納25%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匯出給境外投資方或境內再投資的,還需繳納10%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