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業務監管中的緊箍咒與疏漏


銀監會在治理影子銀行過程中,對理財產品的監管越來越嚴格,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有上限,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按照真實穿透原則計提撥備和資本,與信貸業務資金分離,理財產品之間禁止相互交易⋯⋯

2013年至2014年一年多時間裡,銀監會連續發文規範銀行理財業務,對投資資產、資金管理、風險分類、帳務核算、信息披露等各方面不斷加強管理,銀行理財業務頭上的緊箍咒越來越緊。

2013年3月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以下簡稱「8號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投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餘額的35%和商業銀行上年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的4%孰低為上限,並且要求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對應,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帳、核算。這一規定大大限制理財產品投向
非標資產的規模,同時理財產品與投資資產對應,實際上就是禁止理財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這對於依賴期限錯配、滾動發行的資金池模式的理財產品而言不啻為一道緊箍咒。

由於非標資產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一般沒有充分披露信息,因此8號文特別強調要向投資者充分披露非標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名稱和項目、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

時隔不到一年,銀監會於2014年2月下發《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再次明確理財資金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並且對理財業務又上了另一道緊箍咒:對於保證收益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應按照真實穿透原則,解包還原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並嚴格參照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計提相應的風險資產、撥備,以及計算資本充足率等。

2014年7月,銀監會發布《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4〕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進一步強調「單獨核算、風險隔離」的原則。單獨核算原則則是在8號文基礎上,除要求每個理財產品單獨設立明細帳外,還要求理財業務部門作為獨立的利潤主體,單獨核算。風險隔離的原則提到五個方面,其中「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唸咒最緊,要求銀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使得理財業務的風險與信貸業務風險隔離;本行理財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以相互調節收益,而此前銀行為達到預期收益,在各理財產品之間進行交易以調節利潤已是公開的秘密。

35號文意在進一步規範理財業務,但細讀條文,仍不免有疏漏之處。

35號文要求本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或擔保,但並未禁止銀行自有資金為理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所以「理財應回歸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必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無法做到一刀切。另外,對於同業業務與理財業務之間的關係,條文中並未做出規範,同業資金或許可以成為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另一來源。

為保護投資人利益,35號文禁止不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以達到調節收益指標的目的,但是什麼是「不同」理財產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1號)規定:理財產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的,也可以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的名義開戶,而且開戶後還可以有新的單子理財產品進入該系列或組合,只需要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即可。那麼以「理財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組合」名義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取得收益如何在內部分配?這種分配算不算不同理財產品之間調節收益?從現有規定看,銀行還是有通過系列或組合的名義來操縱同一系列或組合中各單子理財產品收益的空間。

以上所謂疏漏,也許並非真的為監管層的疏漏,而是政策逐步收緊的一個過程而已,在監管與產品創新的博弈過程中,理財產品最終回歸到資產管理的本質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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